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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182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执罚〔2024〕15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7-03 | [ 发布日期 ] | 2024-07-03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环执罚〔2024〕15号
被处罚单位: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
法定代表人:赵兴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6155B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扶欢石足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年3月26日对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进行了调查,发现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年3月26日对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脱硫塔有组织废气采样监测结果显示,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2.31×103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及修改单标准限值14.4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3月26日我队对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4月2日我队对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赵兴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赵兴桥身份证复印件);
3.2024年3月27日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4】第ZF-24号)1份;
4.2024年4月2日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2203456155B001X)复印件1份;
5.2024年4月2日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提供的2024年3月加药台账复印件1份;
6.2024年3月26日我队对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7.2024年4月12日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提交的《二氧化硫超标减轻处罚申请》1份;
8.2024年6月11日我队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提取的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
9.2023年12月2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3】第691号)复印件1份;
10.2024年4月2日我队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执改〔2024〕14号)及送达回证1份;
11.2024年4月29日我队对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复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12.2024年6月5日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4】第ZF-110号)1份;
13.2024年4月2日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6155B)复印件1份。
证据1、3、6、13证明违法主体是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且我队对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6证明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脱硫塔排放有组织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及修改单标准限值14.4倍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7-12证明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有关规定。
我队于2024年6月14日向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24〕1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24年6月20日向我队提交了《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陈述》及《关于二氧化硫超标整改后主动拍摄宣传视频公开道歉的申请》,提出:一是本次超标是因抽水机损坏、脱硫塔喷头堵塞造成,由于设备损坏后仍处于半工作状态,且仍有回水流出,使得故障难以被及时发现,因此请求将本案告知中选取的“三、修正裁量因子: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1)”调整为“过失(-2)”重新计算;二是案发后该单位积极整改,更换并增置备用抽水机2台,更换脱硫塔喷头,并更换低硫煤炭控制硫分,复查时监测结果远低于排放标准,认为属于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危害后果,请求在告知处罚金额的基础上予以下浮20%考虑;三是陈述该单位受疫情和市场影响经营状况不佳,提出由该单位主动拍摄并发布宣传视频公开道歉,请求对行政处罚予以酌情考虑。
我队认为: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脱硫塔排放有组织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及修改单标准限值14.4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确定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1.超标因子个数:1个(1);2.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3);3.超标状况:超标5倍以上(4);4.小时烟气流量(气):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3);5.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一般时期(1);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无(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0);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1)。针对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提出的陈述意见,我队复核后认为:一是虽然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故障后仍处于半工作状态,但按规定管理、巡查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是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的应尽职责,且本案案发时间本就处于该单位的整改期间,该单位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理应给与高于平时的关注,因此我队认定该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并选取裁量因子为“-1”并无不妥;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我队向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执改〔2024〕14号)并提出改正违法行为的要求,该单位案发后修复污染防治设施、控制硫分以达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目标,是该单位改正本次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不属于“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不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三是我队鼓励违法单位采取拍摄并发布守法承诺视频的宣传方式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但本案中该单位的整改态度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我队已在选取裁量因子“二、共性裁量因子: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及“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时充分予以了考虑。综上,我队选取相应裁量因子计算结果对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有关规定,我队决定对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42338元(大写:肆拾肆万贰仟叁佰叁拾捌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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