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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16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6-25 | [ 发布日期 ] | 2024-06-25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环不罚〔2024〕2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绍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P5Q10A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北渡场142号
我队于2024年3月4日对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北渡铝产业园内的年处理8万吨废铝/1万吨铝灰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3月4日我队对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3月5日我队对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综合部长李静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李静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2024年5月31日我队对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综合部长李静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4.2024年3月5日由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资产投资明细清单》、《情况说明》及《购买设备情况说明》各1份;
5.2024年3月5日由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
6.2024年5月30日由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厂房建设付款明细表》及有关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各1份;
7.2024年3月5日由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30吨熔炼炉项目合同》、《25吨保温炉项目合同》及有关合同复印件各1份;
8.2024年3月5日由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模底水冷却铸锭机技术方案及合同》复印件1份;
9.2024年3月5日由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熔铝炉布袋除尘器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
10.2024年3月5日由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与河南联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书》复印件1份;
11.2024年3月5日由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渝祥工业炉有限公司产品定销合同》复印件2份;
12.2024年3月5日由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年处理8万吨废铝/1万吨铝灰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合同》复印件1份;
13.2024年3月5日由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110-500110-04-01
-35795)复印件1份;
14.2024年3月5日由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年处理8万吨废铝/1万吨铝灰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綦发改审批〔2023〕352号)复印件1份;
15.2024年3月5日由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关于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年处理8万吨废铝/1万吨铝灰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綦应急发〔2024〕2号)复印件1份;
16.2024年3月4日我队对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17.2024年3月5日我队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部分)1份;
18.2024年3月5日我队对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执改〔2024〕9号)及送达回证1份;
19.2024年3月5日由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承诺书》1份;
20.2024年3月5日由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
21.2024年4月2日我队对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綦江区北渡铝产业园内的年处理8万吨废铝/1万吨铝灰项目复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2024年3月5日由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P5Q10A)复印件1份;
证据1、13、16、22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且我队对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17证明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北渡铝产业园内的年处理8万吨废铝/1万吨铝灰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18-21证明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
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5月31日向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免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綦环执免罚告〔2024〕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经查,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且自行实施停止建设措施,属于《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6号)附件1《免于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情形清单》中所列第1项“对‘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生态破坏,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的有关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6号),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队决定对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