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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强制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168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执罚〔2024〕12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6-25 | [ 发布日期 ] | 2024-06-25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綦江区永通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环执罚〔2024〕1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綦江区永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明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50365913D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复兴村石梁塘社神滩沟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年3月18日对重庆市綦江区永通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重庆市綦江区永通建材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年3月18日对重庆市綦江区永通建材有限公司外排的有组织废气开展执法监测,结果显示重庆市綦江区永通建材有限公司窑炉结废气(脱硫塔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599mg/m3, 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及修改单标准限值2.99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3月18日我队对重庆市綦江区永通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3月25日我队对重庆市綦江区永通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王选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王选祥身份证复印件、特别授权委托书);
3.2024年3月20日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4】第ZF-23号)及送达回证1份;
4.2024年3月25日重庆市綦江区永通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2050365913D001V)复印件1份;
5.2024年3月25日重庆市綦江区永通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生产班生坯记录表》及《脱硫碱液池加药记录表》复印件各1份;
6.2024年3月18日我队对重庆市綦江区永通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7.2024年4月7日在我队在重庆环境执法与应急大数据应用系统调取的涉及重庆市綦江区永通建材有限公司投诉记录4份;
8.2024年4月3日我队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提取的重庆市綦江区永通建材有限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
9.2024年3月28日我队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执改〔2024〕12号)及送达回证1份;
10.2024年4月7日重庆市綦江区永通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停产整改报告》(附《窑炉烟气除尘脱硫治理方案》复印件)1份;
11.2024年3月25日重庆市綦江区永通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50365913D)复印件1份。
证据1、6、1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綦江区永通建材有限公司,且我队对重庆市綦江区永通建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7证明重庆市綦江区永通建材有限公司外排的有组织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及修改单标准限值2.99倍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8-10证明重庆市綦江区永通建材有限公司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永通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有关规定。
我队于2024年6月14日向重庆市綦江区永通建材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24〕1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市綦江区永通建材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重庆市綦江区永通建材有限公司外排的有组织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及修改单标准限值2.99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确定你单位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1.超标因子个数:1个(1);2.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3);3.超标状况:超标1倍以上不足3倍(2);4.小时烟气流量(气):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3);5.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一般时期(1);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无(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整改(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1);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0);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1),我队选取相应裁量因子计算结果对重庆市綦江区永通建材有限公司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有关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市綦江区永通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45025元(大写:叁万肆仟伍佰零贰拾伍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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