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水务局
关于印发《綦江区小型水利工程
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颁证办法
(试行)》的通知
綦水〔2017〕372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7〕72号文件要求,现将《綦江区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颁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綦江区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颁证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7〕72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登记颁证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范围。截至2016年12月31日已经建成,工程所有权明晰,工程实物存在,功能发挥正常的小型水利工程。
(一)小型水库。总库容100万m3—1000万m3(不含)的小(一)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m3—100万m3(不含)的小(二)型水库。
(二)中小河流堤防。在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河流上建设的防洪标准低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
(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中小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连通输水工程,塘坝、堰闸、机井、水池及装机功率大于100千瓦(含)的泵站等。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供水规模200m3—1000m3(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m3(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
(五)连通输水工程。国家投资,输水管径大于(含)160mm的连通输水工程。
(六)小型水电站。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第三条 工程所有权或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颁发权证。未获得国土部门土地使用权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不得颁发权证。
第四条 权属确定程序
(一)权属主体的确定。(一)型水库和附属的小(二)型水库,所有权登记为区小(一)型水库管理所或重庆市南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小(二)型水库所有权登记为大坝所在地街镇(水务服务管理站);日供水能力20m³及其以上国家投资占主体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所有权登记为街镇(水务服务管理站)。
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的,所有权登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二)会议讨论。对已经完成工程特性现场踏勘,完成《綦江区小型水利工程现状调查表》制作,权属初步明确为农村集体组织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须召开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参加的大会,按照民主决策,逐一讨论,经参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形成签字的会议记录,逐一核定工程权属;初步登记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的,必须召开三分之二以上用水户参加的会议,逐一讨论,经参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形成签字的会议记录,逐一核定工程权属。形成经代表(参会成员)签字的会议记录,对工程权属进行初步确定。
所有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权经所有权人同意后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和颁证。
(三)登记公示。国有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在区水务局或街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书面张贴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在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书面张贴公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的工程,在用水户集中居住地书面张贴公示;公开张贴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张贴公示无异议后,在《綦江报》和綦江区政府网站上分批进行公示。
(四)权属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区水务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查同意,完成权属确定
第五条 颁证流程
申请人向街镇提出颁证书面申请→街镇水务服务站现场核实踏勘→街镇审核→资料录入整理→街镇上报区水务局→《綦江日报》和綦江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区水务局审核→区政府同意→颁发权证。
第六条 需提供资料
(一)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书面申请原件一份。由申请人自行制作。
(二)内容完善准确的《綦江区小型水利工程现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街镇水务服务管理站派人到拟确权颁证工程现场,开展GPS定位,对主要建筑物进行准确勘测丈量和记录,完成《綦江区小型水利工程现状调查表》填写。
(三)已经命名的单个工程全貌和主要建筑物彩色打印图片三份。由街镇水务服务管理站负责拍摄工程全貌和主要建筑物照片。
(四)拟登记为农村集体权属的,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小组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扫描件(彩色打印)各一份。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
(五)权属登记公示原件和已经命名的公示彩色打印图片一份。根据会议讨论结果进行公示并拍照。
(六)《綦江区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证办理申请表》或《綦江区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证办理申请表》原件各一式三份。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街镇制作申请表,社(村民小组)、村(居)、街镇各级进行审核无误后进行签字盖章。
(七)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协议(承包经营协议)原件1份,由申请人提供。
(八)同时提交以上各种资料电子版,由街镇水务服务管理站负责完成。
第七条 颁发权证。区水务局收到齐全的申请资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审查合格在有关媒体公示后20个工作日内由区水务局代表区政府颁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证和使用权证。
第八条 资料收集归档。各街镇和区水务局负责改革工作资料收集和归档。街镇向区水务局提供符合要求的登记资料,区水务局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完成产权改革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并报区档案局一份备查。
第九条 权属争议解决。对登记或公示过程中发生的权属属于镇级以下的纠纷,由街镇负责依法进行复核和调解;涉及镇级权属纠纷的,由区水务局负责复核和调解。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权属利益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达成调解协议或法院判决完成前,不得颁发权证。
第十条 2016年12月31日后新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小型水利工程参照本试行办法进行登记颁证。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当手段骗取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应收回颁发的权证并在区级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各级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登记颁证办法进行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和审批;对把关不严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由区水务局移送有关职能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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