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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K36131411J/2025-00080
  • [ 发文字号 ]
  • 綦水许可〔2025〕108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水利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2-02
  • [ 发布日期 ]
  • 2025-12-05

关于重庆市綦江区珠滩水电站生态机组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重庆市綦江区珠滩水电站生态机组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行政许可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在綦江建设重庆市綦江区珠滩水电站生态机组工程

拟建工程位于綦江区篆塘镇,涉及河流为綦江河,按照《防洪标准》(GB50201-2014)和《重庆市綦江区城区防洪规划(2021~2035年)》,确定本次评价河段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规定,确定珠滩水电站防洪标准为200年一遇,消能防冲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

本工程建设与相关规划不冲突;防洪标准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工程自身结构及冲刷满足要求;工程建设对河道演变基本无影响,工程所在河段河势趋于稳定;工程的建设对河道造成的行洪影响较小;工程建设对第三者权益影响甚微;工程施工对抢险影响甚微。

二、同意《重庆市綦江区珠滩水电站生态机组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提出的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一)主要涉河建筑物

本次生态机组工程主要建筑物包括:取水口、引水道、发电厂房、升压站、尾水道及其附属建筑物,涉及河流为綦江河。

新建取水口长8.2m,宽9.0m,布置3#机组取水口,取水口平台高程246.20m,防浪墙顶高程247.40m

引水道独立布置,平面投影长18.98m,竖向为S型布置,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引水道宽4.92m,高2.64m,顶部高程243.50m

新建主厂房与旧厂房紧邻呈字型布置,新建厂房长11.14m,宽13.54m,最大高度27.4m,安装间以下设两层,分别与水轮机层和发电机层等高,水轮机层高程230.96m,发电机层高程235.54m,安装间层高程241.00m,屋顶高程257.02m,厂房防洪墙顶高程246.20m;新建副厂房布置于主厂房上游侧,布置四层(与老副厂房一致),长23.1m,宽4.4m,高16.0m

升压站布置于取水口和副厂房之间,长60m,宽29m,布置两台主变压器,主变压器之间设置防火墙;地面高程243.50m

尾水道长75m,宽度6m尾水道前23m采用钢筋混凝土对底板和边墙进行衬砌,边墙厚度0.6m,底板厚度0.6m

(二)主要参数及控制坐标

工程特征参数表及控制点坐标表(2000大地坐标系)

第一部分特征参数表

涉河项目

特征参数名称

单位

指标

备注

珠滩水电站生态机组工程

取水口

总长度

m

8.2


总宽

m

9


平台高程

m

246.2


防浪墙顶高程

m

247.4


3#机组取水口宽

m

5


3#机组取水口底部高程

m

237.4


引水道

长度

m

18.98


m

4.92


m

2.64


顶部高程

m

243.5

回填

主厂房

长度

m

11.14


m

13.54


m

27.4


水轮机层高程

m

230.96


屋顶高程

m

257.02


副厂房

长度

m

23.1


m

4.4


m

16


水轮机层高程

m

230.96


屋顶高程

m

247.1


升压站

长度

m

23.1


m

4.4


地面高程

m

243.5


尾水道

长度

m

75


m

6


防浪墙

m

1.2


m

0.4


设计洪水标准

年一遇

30

4514m3

校核洪水标准

年一遇

200

6629m3

死水位

m

236.5


正常蓄水位

m

242.5


设计洪水位

m

244.2


校核洪水位

m

246.16


占用河道岸线长度

m

121


新占用河道岸线面积

m2

180



第二部分控制坐标表

珠滩水电站生态机组工程

建筑物控制坐标编号

X

Y

备注

D1

3201544.480

371560.625


D2

3201541.585

371552.103


D3

3201552.235

371557.990


D4

3201549.340

371549.468


D5

3201571.076

371554.869


D6

3201559.589

371534.360


D7

3201580.108

371539.051


D8

3201576.556

371528.595


D9

3201587.140

371545.514


D10

3201585.040

371539.331


D11

3201610.925

371542.556


D12

3201610.270

371534.583


D13

3201661.012

371543.841


三、有关要求

(一)应依法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妥善处理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防止产生第三方水事权益纠纷。

(二)涉河建设部分开工前,你应通知我局参与涉河部分工程施工放线,并将涉河部分施工放线资料报我局备案,涉河放线未经备案,禁止进行下一步施工建设。

(三)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并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施工临时设施,保障河道行洪通畅。

(四)工程综合验收时,你应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我局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涉河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附件:重庆市綦江区珠滩水电站生态机组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重庆市綦江区水利局

202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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