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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K36131411J/2023-0009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水利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12-27 [ 发布日期 ] 2023-12-27

重庆市綦江区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重庆市綦江区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结果及处理描述

备注

1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缴纳监督检查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3.《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取水许可批复和取水许可证的合法性;2.取水用途、取退水地点、取退水量、取水水源等取水许可证载明的相关事项;3.年度取水计划的执行情况;4.取水口标志设立情况;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运行情况;5.取水档案、取水台账等资料完善情况;6.退水水质是否达到规定标准;7.水资源费缴纳情况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自主检查和配合市水利局检查相结合

根据检查结果:1.要求限期进行整改;2.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公示。

2

节约用水监督检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1842号)第三十三条。

用水单位执行计划用水、开展水平衡测试、进行用水统计、用水计量设施运行、节水措施“三同时”等事项。

自主检查和配合市水利局检查结合

根据检查结果:1.限期整改;2.情节严重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实施和和设施验收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自主检查和配合市水利局检查结合

根据检查结果:1.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2.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公示。

4

涉河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洪水影响评价行政许可》

1.涉河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是否齐全;2.建设界限、建设内容、结构形式与批复是否一致;3.项目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临时建(构)筑物、弃土弃渣是否影响河道防洪、是否符合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

自主检查和配合市水利局检查结合

根据检查结果:1.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2.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公示。

5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监督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水质检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村镇供水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和取样;2.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记录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调查、询问村镇供水工程所有权人及运行管护单位有关人员并作笔录;4.对使用的设备、器械、药品等进行检验;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自主检查和配合市水利、区级有关部门检查结合,指导乡(镇)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1.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2.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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