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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K36131411J/2024-0004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水利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9-09 [ 发布日期 ] 2024-09-09

重庆市綦江区河道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公示

一、河道名录

綦江河、藻渡河、蒲河3条河道。

二、禁采区范围

(一)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二)河道名录涉及的跨江(河)桥梁上下游保护河段范围,涵闸、泵站、取水口、排水(污)口,水文站、水文观测断面、国考市考水质监测断面,堤防、护岸、沿江公路、河道(航道)整治建筑物,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渡口、码头、锚地、轮渡区,过江电缆(光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

(三)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采砂范围。

三、禁采期时段

(一)每年31日至630日全天禁采,其余时段每日21∶00至次日7∶00禁采。

(二)每年汛期超过警戒水位时段和涉及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发布暴雨、山洪、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时段禁采。

四、有关事项

河道采砂必须严格执行河道采砂管理规划,并经审批许可,禁止在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一切采砂活动。防汛应急抢险,航道应急抢通,河道、航道整治疏浚,港口、取水口清淤,涉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性活动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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