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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K36131411J/2026-00023
  • [ 发文字号 ]
  • 綦水罚〔2025〕 第 03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水利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4
  • [ 发布日期 ]
  • 2026-03-05

重庆市綦江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綦江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水罚〔2025〕 第 03

被处罚人:xx;性别:男;出生年月:19717月18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xxxx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5531日,擅自在綦江区石角镇千秋村白云水厂供水管道上搭接水管,引流入千秋村大坡山坪塘内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应当经供水单位同意之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及影像资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五十二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二)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

限你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綦江区市民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开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指定的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机关将对本处罚决定全文在网站和媒体公开。

如认为不应公开,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供不公开的依据和理由,逾期不提供,我局将依法予以公开。

                             重庆市綦江区水利局

                              202510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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