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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K36131411J/2023-00001 [ 发文字号 ] 綦水罚〔2022〕 第 03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水利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11-30 [ 发布日期 ] 2022-11-30

重庆市綦江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綦江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水罚〔2022〕 第 03

被处罚单位:綦江区中峰镇自来水站

法定代表人:刘**;

营业执照:92500222MA5XE3DP8H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中峰镇***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6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取水计量设施已损坏,未正常运行,另发现你单位20206月后未缴纳水资源费,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你单位限期15日内安装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或修复已损坏的计量设施,补缴20206月以后的水资源费。20227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整改情况,发现虽然计量设施已更换,但又损坏,不能正常运行读数,要求你单位限期5日内更换取水计量设施或修复已损坏的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20227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整改情况,你单位未更换取水计量设施或修复已损坏的计量设施,并根据202272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的《关于尽快完善取水监测计量设施的通知》(綦水【2022104号)文件,要求你单位于2022831日前安装合格的在线监测计量设施。202281日,你单位补缴了20206-20226月的水资源费。20229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整改情况,你单位仍未更换取水计量设施或修复已损坏的计量设施,未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现查证,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未保证綦江区中峰镇自来水站取水计量设施正常运行。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1. 调查(询问)笔录;

  2.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3、 现场照片及影像资料;

4、 《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复查意见书》。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2022629日后,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你单位的水资源费,直到你单位更换或者修复已损坏的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为止,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元);

限你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綦江区市民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开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指定的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机关将对本处罚决定全文在网站和媒体公开。

如认为不应公开,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供不公开的依据和理由,逾期不提供,我局将依法予以公开。


重庆市綦江区水利局

                                                       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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