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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K36131411J/2023-00024 | [ 发文字号 ] | 綦水罚〔2023〕第01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水利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7-17 | [ 发布日期 ] | 2023-07-26 |
重庆市綦江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綦江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水罚〔2023〕第01号
被处罚人:黄**;性别:男;出生年月:1971年11月;
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7618;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证,你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綦江区打通镇双坝村双坝河内非法采砂,非法采砂行为由你和李**共同实施,合计非法采砂量360.34吨,违法所得18017元,违法所得由你二人平分,你从中违法所得9008.50元,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范围、数量和作业方式采砂;但是,为了家庭生活自用,并在指定范围内采挖少量砂石、粘土的除外。”之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1.询问笔录;
2.现场照片资料;
3.《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4.非法采砂微信转账截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干流以外的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你主动承认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玖仟零捌元伍角(9008.50元);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限你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綦江区市民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开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指定的银行营业网点缴纳违法所得和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水利局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