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222K36131411J/2023-00002 [ 发文字号 ] 綦水罚〔2022〕 第 04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水利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12-26 [ 发布日期 ] 2022-12-26

重庆市綦江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綦江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水罚〔2022〕 第 04

被处罚人:阳**;性别:男;出生年:1992513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743x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存在下列违法事实:在赶水镇岔滩村綦江河河道范围内堆放煤矸石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1、询问笔录;

2、现场照片资料;

3、《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20000元);

限你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綦江区市民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开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指定的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机关将对本处罚决定全文在网站和媒体公开。

如认为不应公开,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供不公开的依据和理由,逾期不提供,我局将依法予以公开。


重庆市綦江区水利局

                                                        2022122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中心

新媒体矩阵

营商环境

微博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