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审计局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綦江审发〔2022〕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因工作需要,我局决定废止《綦江区审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程序的通知》(綦江审发〔2012〕33号)、《重庆市綦江区审计局重庆市綦江区监察局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移送处理办法的通知》(綦江审发〔2015〕13号)、《重庆市綦江区审计局关于印发〈綦江区内部审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綦江审发〔2016〕5号)、《重庆市綦江区审计局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綦江审发〔2016〕6号)、《重庆市綦江区审计局关于印发〈綦江区内部审计业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綦江审发〔2016〕7号)和《重庆市綦江区审计局关于印发电子数据应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綦江审发〔2016〕12号)6个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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