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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审计局减免责清单

日期:2025-02-19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重庆市綦江区审计局

序号

监管领域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审计

监督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被审计单位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未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重庆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

教育提醒

行政提示

行政指导

2

审计

监督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重庆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

教育提醒

行政提示

行政指导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重庆市綦江区审计局

序号

监管领域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1

审计

监督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一定影响的。

《重庆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

审计

监督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违法所得,情节较轻,有从轻处罚情形的。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较轻,有从轻处罚情形的。

《重庆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

有违法所得:对被审计单位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违法所得2.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对被审计单位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3

审计

监督

审计调查对象违反《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高估冒算、虚报套取、关联交易等方式骗取项目资金

《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三十六条“审计发现审计调查对象以高估冒算、虚报套取、关联交易等方式骗取项目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情节较轻,有从轻处罚情形的。

《重庆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重庆市綦江区审计局

序号

监管领域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减轻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1

审计

监督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被审计单位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但对审计工作开展造成一定影响的

被审计单位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正常开展造成较低影响的

《重庆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

满足情形1:对被审计单位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满足情形2:对被审计单位处低于5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2000元的罚款。

2

审计

监督

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可研、勘察、设计、环评、招标、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审计调查对象违反《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三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审计调查对象由审计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动改正但是对审计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一定影响的。

《重庆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

对审计调查对象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3

审计

监督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有减轻处罚情形的。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有减轻处罚情形的。

《重庆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

有违法所得:对被审计单位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低于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2000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对被审计单位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低于5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2000元的罚款。

4

审计

监督

审计调查对象违反《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高估冒算、虚报套取、关联交易等方式骗取项目资金

《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三十六条“审计发现审计调查对象以高估冒算、虚报套取、关联交易等方式骗取项目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情节轻微,有减轻处罚情形的。

《重庆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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