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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009312166P/2024-0001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审计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9-04 [ 发布日期 ] 2024-09-04

重庆市綦江区审计局 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局属各科室、审计中心:

重庆市綦江区审计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审计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区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部门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与监督工作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其他相关科室配合。

第三条 政务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公文类和非公文类政务信息。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五条 公文类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公文正常办理过程。非公文类政务信息由局办公室参照公文办理程序审核、发布。局办公室负责本局公文类政务信息和非公文类政务信息的上报发布工作。

第六条 局各科室、审计中心在公文拟稿时必须在公文审批单上填写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分不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务信息。

“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涉及行政执法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七条 局办公室要认真做好保密审核工作。公文的密级及保密期限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确定。涉及敏感事项、密级界定不清的公文,报区保密局审定。

第八条 公文的审稿人和签发人在审签公文时,还应审核“公开属性”和“不予公开理由”等内容,对公开属性定性不准确等情况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九条 局办公室在文稿复核时应同时复核“公开属性”和“不予公开理由”等内容,并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章    报  送

第十条严格遵守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主动公开的公文印发后,局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其发布至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对应栏目。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应切实按照非公文类政务信息公开的分工,做好信息发布审批工作。

(一)局办公室要按照规定将拟公开的信息报有关领导审签后,及时通过“政务信息”报送渠道报送。

(二)一般信息按照《条例》规定及时报送,领导活动和重要会议专稿应在定稿送媒体前报送。

(三)为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在报送政务公开信息电子版的同时,还要将领导审批的纸质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

(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每年更新,应注明年份并在附件处上传重庆市綦江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载链接,已便公众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公告、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报告公告,报有关领导审签后,及时在綦江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政府门户网站)审计信息栏目予以公开,同时将领导审签的纸质扫描件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于綦江区电子政务外网公示公告栏目予以公开。

(三)工作信息栏目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废止应及时在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本机关政策文件中予以公示。

第三章    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按年度进行,考核与审计信息考评结合进行。

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

(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科室政务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真实;

(三)各科室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办结情况;

(四)其他相关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局办公室按照政务信息公开运转程序的要求,检查各科室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准确真实情况、依申请公开的办结登记情况,结合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进行考察和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二)局办公室将考核意见报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后,确定考核等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应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监察部门的日常监督。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认为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通过网上调查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征求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在追究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划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各项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职能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整改建议落实不到位,对责任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五)相关科室需公开的政务信息在变更、撤销或终止时,不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备和提供资料的;

(六)未经审核批准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七)提交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虚假公开的;

(八)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九)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十)故意泄露或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私利的;

(十一)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或相关科室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二十四条 局办公室应当在每年向区政府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体情况;

(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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