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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66P/2023-00015 | [ 发文字号 ] | 綦江审计委发〔2021〕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审计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03-02 | [ 发布日期 ] | 2021-03-11 |
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印发《綦江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办局,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在綦市属机构:
《綦江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审计委员会
2021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綦江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
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强化对区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镇党委、政府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区委区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区管正职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为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本部门、本单位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区管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领导人员。
(四)区委、区政府派出机构的区管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区委、区政府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区管正职领导干部。
(五)除区委、区政府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外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负责人。
(六)区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区审计局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审计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 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审计办)、区审计局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八条 区委审计办、区审计局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财政局等部门应当保证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国资委等部门组成,召集人由区委审计办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在区委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委审计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与区审计局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科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区审计局的副职领导或者相当职务层次领导担任。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成区委审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加大审计计划和组织方式的统筹力度,注重审计信息和结果共享,做到“一审多项”“一审多果”“一果多用”,不断拓展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三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区委审计办商区委组织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区委组织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
(二)区委审计办征求区纪委监委机关等有关单位意见后,纳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区委审计办提交区委审计委审议决定。
对属于有关综合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的,区委审计办商有关综合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审计建议名单,纳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区委审计委审议决定。
(四)区审计局按程序报市审计局审批。
第十四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区委审计办商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国资委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区委审计委批准后终止审计。
对街镇、部门、单位2名及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如果其中一名审计对象出现需要终止审计的情形时,不影响对其他审计对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出具审计结果文书。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结合街镇、部门(系统)、单位的特色,突出审计重点。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聚焦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本级及下一级的经济事项;对领导干部管理的三级及以下单位,应重点关注存在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或与领导干部履职有直接关联的经济事项。
第十七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领导批示情况。
(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及国有资源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五)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八条 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部门单位战略规划、改革任务、重大项目等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领导批示情况。
(二)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及国有资源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五)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单位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领导批示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国有资产及国有资源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条 有关街镇、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一条 区委审计办、区审计局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审计组组长一般应由区审计局副职领导或者相当职务层次领导担任。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街镇、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编制一个审计实施方案,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的履职特点、分工差异、实际作用等情况分别认定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委审计办、区审计局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单位的现任领导干部、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等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审计进点会前,审计组应当通知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和主管部门,有关成员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实施街镇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街镇人大主要负责同志也应参加会议。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对街镇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还应当听取街镇人大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
区委审计办、区审计局应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八条 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应用。审计组应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相关情况,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采集数据并开展综合分析研判,确定审计重点,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正确利用其他结果。其他结果包括: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结果和其他专职(专项)检查的结果。在利用其他结果时,下列问题应进行延续审计和报告:(一)已披露的未划清责任的违法违纪问题;(二)已披露并处理的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区委审计办、区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主要业绩、总体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区委审计办、区审计局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对审计发现的涉及重大问题线索等有关重大事项,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区委审计办、区审计局。但是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者修改。
第三十二条 区委审计办、区审计局按照规定程序并召开审计项目审理会议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为贯彻落实上级及区委审计委对领导干部管理监督贯通机制和信息成果共享需要,召开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理会时,应当邀请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参加,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应当派人参加。
对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履行审批程序后,应依规依法上报区委审计委、区政府或者移送相关部门,可以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并以审计结果报告的形式报送区委审计委和区政府,抄送市审计局、区委组织部等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三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区委审计办按照规定向区委审计委报告。
应当由区纪委监委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区审计局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区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十四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馈会议制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区委审计办、区审计局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反馈审计结果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准确、突出重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区委审计办、区审计局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区委审计办申诉。区委审计办应当对申诉时间、申诉事项、申诉范围等进行研究,对不属于复查受理范围的,应书面告知申诉人,详细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区委审计办确认受理后,要明确复查范围,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原复核审理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区委审计委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六条 区委审计办、区审计局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聚焦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取得充分适当证据支持,表述平实、简明扼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区委审计办、区审计局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本办法所指的后果,不片面理解为在资产资金方面的“后果”,还可以理解为影响市场秩序、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等宏观方面的“后果”。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潜在经济损失或风险隐患形成,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包括:个人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的事项,或者在会议研究、文件传签等集体研究过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决策的事项,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包括:告知自己的意图、要求下属人员照办,指挥、支使下属人员行事,强制命令下属人员行事,对下属人员的错误行为不加制止、任其发展,掩盖下属人员的错误行为或帮助其隐匿、毁灭证据等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上级党委政府工作安排时,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并造成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或者因失职渎职、措施缺失、推动不力等原因未完成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目标或约束性指标并造成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地区(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管辖范围内三级及以下地区(部门、单位)出现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或者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关联较大的事项造成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区委审计办、区审计局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四十一条 区委审计办、区审计局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准确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既不简单机械套用定责条件,又注重衡量标准严谨可比。同一类别、同一层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定责标准应当具有可比性与一致性。
第四十二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四十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区委审计办、区审计局。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区委审计办、区审计局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党中央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委审计办、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