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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印发《綦江区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具体措施及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綦委法执法〔2022〕1号)
区委依法治区委执法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綦江区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具体措施及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
2022年8月24日
綦江区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具体措施及任务分工方案 | |||
序号 | 工作目标 | 具体措施 | 责任部门 |
1 | 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做到依法行政并自觉接受监督。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执法机构,要将行政处罚法纳入干部队伍培训、执法资格培训的必修课。 | 各街镇,区级各部门 |
2 | 行政执法部门持续做好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加强新任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 各街镇,区级各部门 | |
3 | 各街镇、区级各部门要将行政处罚法宣传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八五”普法规划,紧密结合执法实际,创新形式、丰富载体,加大对行政处罚法的普法宣传力度。 | 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 | |
4 | 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落实有关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主体责任,深入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人员等以案释法活动。 | 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 | |
5 | 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 | 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有争议的,要依法及时予以答复或者提请有权机关解释答复。 | 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 |
6 | 全面清理不合理罚款事项以及与行政处罚法不符的规范性文件。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 区司法局, 区级有关部门 | |
7 | 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行政处罚职能。不得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得为了处罚而处罚,坚决杜绝逐利执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坚决避免运动式执法等执法乱象。 | 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 | |
8 | 探索建立行政处罚绩效评估制度,综合评估行政处罚对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管理效能的作用。 | 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 | |
9 | 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全面清理杜绝执法外包,厘清政府公共服务与行政执法的边界。 | 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 | |
10 | 规范委托执法,委托行政处罚要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严格依法采用书面委托形式,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要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 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 | |
11 | 委托行政机关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备案委托书,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 | 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 | |
12 | 按照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 | 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 | |
13 | 建立健全管辖争议解决机制,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属于同一主管部门,发生行政处罚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属于不同主管部门,发生行政处罚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指定管辖工作。 | 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区司法局 | |
14 | 建立健全立案制度、完善立案标准,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按规定及时立案并严格遵守办案时限要求,确保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 | 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 | |
15 |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结合实际制定完善集体讨论、举报投诉、辅助人员管理等行政处罚配套制度,确保行政处罚法的有关程序要求落到实处。相关规定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完善。 | 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 | |
16 | 逐步提高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利用率,细化电子送达工作流程,电子送达可以采用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真、短信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大力推进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和技术支撑。 | 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级有关部门 | |
17 | 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等告知当事人,未依法告知上述内容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不得因其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 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 | |
18 | 行政处罚法新纳入听证范围的“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责令关闭”等处罚,要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较大价值”的界定参照“较大数额罚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 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 | |
19 | 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要确保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严禁违法要求当事人承担或者分摊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费用,严禁交由市场主体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并由市场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罚款。 | 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 | |
20 |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内容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除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破坏或者恶意干扰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伪造或者篡改数据等过错外,不得因设备不正常运行给予其行政处罚。 | 区级有关部门 | |
21 | 定期对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取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数据分析,对同一区域内的高频违法行为,要综合研判,推动源头治理,需要改进行政管理行为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杜绝以罚代管。 | 区级有关部门 | |
22 | 要严格限制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信息的使用范围,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 区级有关部门 | |
23 | 不得在未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对一定区域、领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刀切”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以及法定的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形,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得“一律顶格处罚”。 | 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 | |
24 | 全面落实“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各领域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 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 | |
25 | 对标《行政处罚法》的新规定新要求,全面梳理区、镇(街道)两级行政权力清单,尤其要将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的“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从业”等新的处罚种类准确全面梳理到位。 | 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 | |
26 | 加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严格落实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要求,办案人员要取得执法资格。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 | |
27 | 按照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和文书模板,常态化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探索行政执法案卷数字化管理。 | 区司法局,区级有关部门 | |
28 | 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时,也要依法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人力社保局 | |
29 | 坚持文明执法,在法律框架下关爱有特殊困难的群体,积极争取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理解支持,防止因执法过度、粗暴执法等激化矛盾,引发负面舆情或事端,力求实现执法效果最大化,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 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 | |
30 | 持续改革行政处罚体制机制 | 细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制度,依法合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主动退赔,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区财政局,区级有关部门 |
31 |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托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数据信息交互共享,配套完善案件移送和监督机制。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加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协调配合,按规定畅通案件移送渠道,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证据认定保全、信息共享、工作协助等机制,统筹解决涉案物品归口处置和检验鉴定等问题。 | 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 | |
32 | 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 | |
33 | 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组织编制并公开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 | |
34 | 深化部门内综合行政执法,继续探索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厘清跨领域综合执法机构与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分工,完善审批、监管、处罚衔接规则和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 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 | |
35 |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统筹考虑综合性、专业性以及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依法稳妥探索开展更大范围、更多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 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 | |
36 | 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业务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 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 | |
37 | 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确保有序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 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 | |
38 | 逐步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复制推广“综合查一次”经验,防止执法扰民。在重点监管领域探索推行多部门全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提升执法效能。 | 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 | |
39 | 采取授权、委托、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方式向能够有效承接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赋权。要注重听取基层意见,关注基层需求,积极稳妥、科学合理下放行政处罚权,成熟一批、下放一批,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要定期组织评估,需要调整的及时调整。 | 区司法局、区委编办 | |
40 | 行政处罚权下沉决定应当公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 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 | |
41 | 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评议考核等配套制度,持续开展业务培训,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 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 | |
42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不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行使法制审核、执法监督等职能。 | 各街镇 | |
43 | 落实部门间执法协助等规定,保障各部门依法有效履职。健全行政处罚协助制度,明确协助的实施主体、时限要求、工作程序等内容。 | 区级有关部门 | |
44 | 对其他行政机关请求协助、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积极履行法定协助义务,不得无故拒绝、拖延;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 区级有关部门 | |
45 | 探索跨区域执法一体化合作,建立健全行政处罚预警通报、管辖、调查、执行等制度机制。综合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先行推进高频行政处罚事项协助,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 区大数据发展局,区级有关部门 | |
46 | 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开。制定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机制。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明确具体承办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凡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或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直接关系当事人、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 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 | |
47 | 加强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 | 加快建设区、镇(街道)两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创新监督方式,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 | 区司法局,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镇 |
48 | 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队伍建设,确保力量配备、工作条件、能力水平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 区司法局,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镇 | |
49 |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大力整治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暴力执法、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 | 区司法局,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镇 | |
50 | 完善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执法行为动态监测、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重大问题调查督办、责任追究等制度机制,完善办案信息系统,加大对行政处罚的层级监督力度,切实整治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久查不结、过罚不当、怠于执行等顽瘴痼疾,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及时研究规范。 | 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 | |
51 | 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 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 | |
52 | 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按规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