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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82D/2025-00121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0
- [ 发布日期 ]
- 2025-10-13
綦江府复〔2025〕1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5〕133号
申请人:胡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文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长生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009313070P。
负责人:代显锋,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胡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文龙街道办事处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的文龙信访〔2025〕17号《关于胡某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11日收悉,于7月16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责令被申请人准予申请人按照2007年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办理相关社保事宜。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就认定无法享受政策,未考虑申请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未被有效通知)而错过申报期限的事实,对政策适用的前提条件认定存在错误。根据《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以下简称《2007年试行办法》)规定,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可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申报。但申请人1994年土地被征收后便前往广东打工,长期不在当地居住。村级领导及镇政府在2007年至2009年申报期间,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联系申请人,导致申请人未能知晓该社保申报政策及期限,并非申请人主观上故意逾期不申报。
二、申请人土地被征收后,失去主要生产来源,现因年老身体不佳,生活陷入困境。2007年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是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而制定。因基层组织未履行合理通知义务,导致申请人错失保障机会,因此剥夺申请人享受该政策权利,不符合政策制定初衷和公平正义原则。
三、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时,未充分核实申请人未申报客观原因,简单以逾期为由拒绝申请人诉求,行政行为缺乏合理性与公正性。其依据《2007年试行办法》作出答复,但未正确适用该政策中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精神内涵,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有违公平正义。现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情况。2025年6月3日,文龙街道平安办收到申请人胡某某提交的关于其1994年土地被征收,现自认为属土地征用户,应由政府补缴五年社保费用等诉求。6月23日,文龙街道办事处作出《答复意见》,并送达申请人胡某某。
二、答复意见。
(一)关于对申请人认定“未按规定申报办理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是因为自己常年在外地打工,未被有效通知”的答复。《2007年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文件,是于2008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2月29日公开发布,现在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依旧能够查询,属于面向全社会发布的公开文件。
2008年根据文件精神,在开展该项社保申报工作前,重庆市人民政府已通过多种官方渠道发布了相关申报政策及期限信息,并在社保经办机构办事大厅、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各村社区张贴了纸质公告,确保本地居民能及时获取信息。申请人同村社区的绝大部分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享受了该政策,证明2008年该政策是广泛告知,被有效通知的。
(二)关于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答复时,未充分核实申请人未申报的客观原因,简单以逾期拒绝,行政行为缺乏合理性和公正”的答复。根据文件规定,办理该项保险业务需本人自愿,且由本人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根据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到办理最后时限共计一年零六个月的时间,街道社保经办机构未收到申请人的申报表,视为自动放弃,不存在简单以逾期拒绝的行为。
综上所述,文龙街道《答复意见》答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恳请区政府依法审查后,维持我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3日,申请人在綦江区领导信访接访时反映称其于1994年土地被征收,后到深圳打工购买了九年零八个月社保(2015年9月至2025年5月),其自认为属于土地征用户应由政府补贴五年社保费用,使其退休后能领取社保。綦江区信访办公室于同日将情况通过信访系统转办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接收后于6月5日作出《告知书》(编号:015)告知其信访事项已受理并在8月4日内办理,后被申请人将该文书向申请人邮寄送达。2025年6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载明:“根据《2007年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岁的原征地农转非,本人自愿的,可按2006年度我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15的60%确定。本人应缴费年限: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缴纳10年。《2007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自愿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办理。该文件于2008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开发布并在社区张贴。您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办理,故现在无法享受该政策。”另告知了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
另查明,申请人因在2025年4月20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于2025年5月21日与某织带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自动解除。
以上事实有信访系统截图、《告知书》、《答复意见》、《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送达回证、《证明》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通过信访方式反映其问题,被申请人根据信访转送的方式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其作出的《答复意见》仅是对文件的解读并对申请人进行政策解释,并未对申请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之规定,本案中并未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之规定,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但鉴于本机关已经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之规定,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胡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