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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82D/2025-00062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3
- [ 发布日期 ]
- 2025-04-17
綦江府复〔2025〕14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5〕14号
申请人:王某甲,女,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
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永城派出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永丰新路29号。
负责人:罗剑,所长。
申请人王某、张某某、刘某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永城派出所对其申请事项不予答复、未依法履行户籍变更登记申请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撤销违规为王某乙等人办理户籍变更登记提出的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