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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82D/2025-00060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3-05
- [ 发布日期 ]
- 2025-04-01
綦江府复〔2025〕9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5〕9号
申请人:重庆XX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重庆XX新材料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69925517XQ。
法定代表人:唐智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罗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
申请人重庆XX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綦江人社伤险认字〔2024〕958号)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