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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3-05
  • [ 发布日期 ]
  • 2025-04-01

綦江府复〔2025〕3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53

申请人:重庆吉X食品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重庆经韬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MB17309886

负责人:黄超,局长。

第三人:重庆市綦江区鸿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申请人重庆吉X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2502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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