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82D/2025-00058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3-05
- [ 发布日期 ]
- 2025-04-01
綦江府复〔2025〕3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5〕3号
申请人:重庆吉X食品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重庆经韬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MB17309886。
负责人:黄超,局长。
第三人:重庆市綦江区鸿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申请人重庆吉X食品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2502号)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