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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82D/2025-00052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4
- [ 发布日期 ]
- 2025-03-20
綦江府复〔2024〕2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4〕223号
申请人:朱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横山镇。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MB18607903。
法定代表人:吴秀兵,主任。
申请人朱某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4年12月3日所作《关于邓某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綦江卫健信访〔2024〕209号)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6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7日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1月2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邓某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綦江卫健信访〔2024〕209号),并责令其办理“农村双女户政策补贴”。
申请人称:关于渝人口发〔2013〕2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为:(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2)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本人名下只有两名子女,均为女孩,且无任何生育罚款记录,理应符合农村双女户政策补贴申请。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具备对申请人所反映问题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并作出回复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根据《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第二、三条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财政部负责制定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的基本政策。省级卫生健康委和财政厅(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组织实施,加强政策宣传,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按程序纳入相应扶助制度。支持计划生育协会参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相关工作。
二、答复人对申请人所反映问题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已进行核查并作出回复。
答复人对申请人提出三个问题:一、回信内容“调查笔录”中被询问人签字不是本人父母亲笔签名,为其他人代签;二、答复人不认可申请人提供的身份信息佐证;三、申请人父母生育、抱养行为未受到处罚可按政策申报条件享受农村部分计划计生奖励扶助。就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答复人核查情况如下:
1.经与横山镇人民政府核实,于2024年12月3日作出的《答复书》中调查笔录地点在重庆市綦江区横山镇回龙村办公室,调查时间为2024年11月14:30至15:10,在场人员中刘某某、王某某、舒某某三人均可证明调查笔录中被询问人签名为其配偶(邓某明)代签,本人按手印。2.经核查,结合横山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邓某明,身份证号:XX,朱某某,身份证号:XX)婚育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二女(邓某,身份证号:XX)出生病历档案,综合判定邓某某系申报人及配偶于1993年由其收养。3.根据《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中“(一)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2.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4.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夫妻所生育子女数必须符合当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违法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不纳入奖励扶助、特别扶助范围……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所捡养子女视为事实收养。”对于《收养法》实施后,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计划生育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信息公开相关工作的通知》(渝卫办发〔2023〕30号)中“申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要提交的证明材料,需提交如下证明材料……(5)其它相关证明:①死亡证明(指丧偶者或子女死亡的)。②收养公证书、收养证(指收养子女的)……”。
综合上述,申报对象须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即1992年4月1日后收养的子女须提供收养公证书、收养证等证明材料即可申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三、答复人就申请人所反映问题的处理程序合法。
答复人于2024年10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情况反映资料,经调查核实后于2024年12月3日依法作出书面回复并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答复人就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依据相关事实及依据作出认定,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符合法律规定,请贵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3日,申请人女儿邓某某通过网上信访系统反映:申请人及配偶邓某明均年满六十岁,膝下有两个女儿邓某某及邓某,符合办理农村双女户政策补贴的条件,但在办理补贴时,相关部门要求提供邓某某的收养证,现有关部门均无法办理收养证明,要求予以解决。2024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邓某某其诉求已受理,并于当日邮寄送达。2024年10月30日,重庆市綦江区横山镇回龙村村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申请人与配偶邓某明婚育情况等。2024年11月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配偶邓某明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原所在村书记王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经调查核实:申请人与配偶邓某明于1985年结婚,婚后于1993年抱养女孩邓某某,于2007年生育女孩邓某。2024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朱某某不符合奖扶申报告知书》,告知其不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并于同年11月25日向申请人家庭送达,该告知书载明申请人拒绝签字。2024年12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邓某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计生奖励扶助申报流程,并告知基于目前情况还需要提供收养证明等,同时告知复议救济途径,同日,被申请人将案涉《答复书》邮寄申请人家庭,申请人家庭于同月4日签收。
另查明,2025年1月15日,回龙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经核实,2024年11月4日《调查笔录》中被询问人签名处为邓某明本人签字,申请人签名由邓某明代签。
以上事实有《关于邓某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綦江卫健信访〔2024〕209号)、《调查笔录》两份、《关于朱某某不符合奖扶申报告知书》、《告知书》、情况说明两份、申请人病历资料、邮件轨迹查询截图、提交信访事项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以信访的形式要求解决办理农村双女户政策补贴问题,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实质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以及《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组织实施,加强政策宣传,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按程序纳入相应扶助制度。支持计划生育协会参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相关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綦江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具有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的法定职责。
根据《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第一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第(一)项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2.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以及第五条政策解释第(一)项适用生育政策界定第一点:“夫妻所生育子女数必须符合当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违法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不纳入奖励扶助、特别扶助范围。”之规定,申请人申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应当证明其名下子女系合法收养或合法生育。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家庭以信访形式提交的履职申请后,依法受理并开展调查走访,结合申请人、邓某明及王某某的笔录、申请人的病历资料、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材料,综合判定邓某某系申请人及邓某明于1993年抱养,因此申请人应当按照1992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及《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等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民发〔2008〕184号):“1999年4月1日前,我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应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法通〔1993〕125号)的规定到司法部门办理有关公证,……”规定,向民政部门登记或到司法部门办理公证以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方能申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故被申请人在案涉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家庭应当按照《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计划生育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信息公开相关工作的通知》(渝卫办发〔2023〕30号)附件第三条第5项:“申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要提交的证明文件,需提交如下证明材料……(5)其它相关证明:……②收养公证书、收养证(指收养子女的)。……”的规定提供邓某某的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提交至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进行申报,并告知申报流程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之规定,除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有明确规定外,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期限一般为六十日。本案中,申请人家庭于2024年10月23日提交履职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8日予以受理,于2024年12月3日出具案涉答复书并于同日依法送达,已在接到申请六十日内依法履行职责,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日作出的《关于邓某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綦江卫健信访〔2024〕209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