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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綦江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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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1-21
  • [ 发布日期 ]
  • 2025-03-20

綦江府复〔2024〕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4185

申请人:邹某某,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镇,现住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69号区市民服务中心B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0093121315

负责人董国彪局长

申请人邹某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对其作出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2024123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申请人于2024129日补正,本机关于同年1213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擅自停发申请人20249月至今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恢复和补发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停发决定事实认定不清,缺乏充分证据,不具有法律法规依据。

1.申请人家庭世代以农业耕种为生计,申请人并非城镇职工身份,从未办理缴纳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亦未主动申报办理过城镇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请求业务。然而,被申请人却以申请人已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办理条件为由停发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此决定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明显符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条件。同时,《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三章明确规定了申请审核审批的流程和条件。其中,第十一条详细列举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内容和方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民主评议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明确了审核审批的具体流程。被申请人在没有严格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充分调查、评议和审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停发,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

2.被申请人作出停发决定涉嫌弄虚造假,滥用职权非法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损害了申请人依据法律法规应当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被申请人的行为显然超出了其法定职权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约束和规范。

二、申请人家庭的承包土地和房屋相关情况。

1.申请人家庭的承包土地并未被依法征收,自始至终并无法定征收主体与申请人签订有效的农村承包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未得以合理、公平、妥善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然而,在本案中,上述法定程序并未得到有效履行。

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对征收决定、第三章对补偿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其中,第十条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了旧城区改建需要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但申请人至今未得到应有的补偿安置。

2.时至今日,申请人家庭承包土地和房屋被滥用职权违法批地和违反法定程序非法征收的矛盾纠纷仍处于立案查处和诉讼程序进行中。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停发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不仅不合情理,更缺乏法律依据。这种行为违反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考虑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实际情况,避免作出不合理和不合法的行政决定。

三、行政程序严重违法。

被申请人作出停发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的行政强制行为时,未充分保障申请人依法行使听证、申辩以及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助的权利。被申请人于作出《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当月,即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之内便立刻停发申请人的最低生活救助保障金,行政程序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剥夺了申请人的上述合法权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被申请人在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这一涉及申请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中,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4823日作出的《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行政行为违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申请人目前并未实际享受到城镇职工退休养老金,在此现状下被申请人盲目擅自武断停发申请人赖以维持基本生计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不仅无法促进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改善,反而直接导致申请人陷入生活绝境断绝了生活来源,更容易催生基层贫困老百姓因无法生存被迫铤而走险酿成社会悲剧突发事故的发生。恳请区政府高度重视警醒,及时制止纠正被申请人的错误行政行为,避免因被申请人的不当行政行为催生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悲剧事故发生,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经查,通惠街道办事处于2024823日在通惠街道办事处一楼会议室向邹某某一并送达《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和《领取待遇告知书》,当面宣读通知书、告知书内容,并全程录音录像,邹某某拒绝签收。20241018日通惠街道办事处向邹某某送达《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邹某某对停发处理不予接受,再次拒绝签收。20241120日上午,通惠街道办事处协同区民政局、区信访办在街道一楼会议室对邹某某再次宣传讲解了低保政策、告知停发原因并再次送达《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邹某某再次拒绝签收,并当场表示将申请行政复议。后邹某某2024128日向綦江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不服《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对其作出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行政行为。

一、我局作出停发告知行为主体合法

依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可以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但是,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三)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对其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消费支出等情况进行核查的;(四)主动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我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决定停发邹某某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告知行为主体合法。

二、我局作出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使用法律准确,处理恰当

经查,邹某某,男,现年60岁,身份证号码:XX户籍地通惠街道XX组,20249月前为通惠街道城市低保对象,每月领取低保金735元。

邹某某购买了社会养老保险并缴满15年,202485日年满60周岁,根据社保政策,邹某某已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领取条件,在办理好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后可以于20249月起领取养老保险金。随后,通惠街道办事处多次向邹某某详细宣传讲解低保政策和告知其须在2024831日前亲自办理养老保险相关手续,从20249月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通过人社系统比对,参照同期同龄人员养老保险领取待遇标准,结合邹某某本人缴纳月数和基数,测算邹某某每月可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不低于1000元,根据《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第九条规定: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邹某某家庭人均收入1000元已高于城市低保标准735元/人/月,拟从9月对其低保予以停发。通惠街道办事处于2024823日在通惠街道一楼会议室将《领取待遇告知书》送达给邹某某,当面宣读告知书内容,并全程录音录像,邹某某拒绝签收,拒绝办理领取退休金。经向区人社部门咨询,即使邹某某暂时未领取养老保险,如后续办理领取手续,前面未领取部分也要补发。

根据《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22128号)第十条家庭收入认定相关规定:家庭收入中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邹某某可领取的养老保险属于转移净收入,属于低保家庭收入认定范围。

邹某某可领取的养老保险属于合法收入,邹某某拒绝签收《领取待遇告知书》,拒绝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手续,放弃合法收入符合《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十九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可以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四)主动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以及第二十五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相关规定。

综上,邹某某已有合法收入,且高于当前城市低保标准,不再符合低保认定标准。

三、我局作出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202471日通惠街道民政办收到重庆市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在册对象邹某某9月满60岁提醒的预警,同期XX社区救助专干在动态管理调查后也向通惠街道民政办反映邹某某20249月后可以享受职工养老保险,不再符合继续享受低保。通惠街道民生服务板块民政事务岗向人力社保岗进行咨询,再次确认邹某某已符合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根据《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渝民发〔2023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对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出低保金调增、调减或停发意见,并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地村、社区公示7日后,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确认。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及时做出增发、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确认决定,并明确调整时间;对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通惠街道民政事务岗多次主动向邹某某详细宣传讲解低保政策,人力社保岗也多次告知邹某某须在2024831日前亲自办理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告知其从20249月领取养老保险。2024823日,通惠街道办事处2名工作人员在通惠街道一楼会议室将《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和《领取待遇告知书》送达给邹某某邹某某拒绝签收,随后通惠街道办事处在XX社区公示7日后作出停发处理,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20241018日通惠街道办事处2名工作人员再次向邹某某送达《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邹某某对停发处理不予接受,再次拒绝签收。

综上所述,区民政局对邹某某作出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49月之前,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登记在册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月领取低保金735元。202471日,经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通惠街道办事处(下称通惠街道办)系统核查,申请人将于202485日满60岁,同期,申请人所在綦江区通惠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下称XX居委会)出具《通惠街道20248月在册城乡低保排查动态管理表》,亦载明申请人将于202485日退休。另根据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申请人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已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在办理好养老保险申领手续后可于20249月起领取退休金,经智慧人社系统比对,申请人每月可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不低于1000元。20248月,通惠街道办出具《20249月城乡低保拟停发家庭公示表》,以“申请人将于20249月起每月领取不低于1000元的养老金,已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由提出停发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XX居委会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2024816日至同年822日。2024823日,通惠街道办向申请人当面送达社保机构出具的《领取待遇告知书》,并当面宣读内容,全程进行录像,申请人拒绝签收,并拒绝办理养老保险。同日,通惠街道办制作《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审批表》,提出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意见,报被申请人审批。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根据《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规定,被申请人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决定从20249月起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于同年1018日对申请人送达该《通知书》,因申请人拒绝签收,被申请人采用留置方式送达,并采用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另查明,2024823日,被申请人下属重庆市綦江区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作出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并于同年1120日对申请人进行送达,因申请人拒签,被申请人采用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以上事实有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及回执、《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及回执、《领取待遇告知书》及回执、《重庆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情况说明、愉悦救助通综合信息平台监测预警信息、《通惠街道20248月在册城乡低保排查动态管理表》、《20249月城乡低保拟停发家庭公示表》、《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审批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2447、《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233)、《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通用表单(参考模板)的通知》(渝民办202419)、《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綦委编201994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以及《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工作。”和第二十八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消费支出状况发生变化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之规定,綦江区民政局负有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变化情况,作出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的法定职责。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号)第十三条第(五)项:“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五)主动放弃合法权益(因向国家捐赠个人财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之规定,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本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且不存在主动放弃合法权益的情形,方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本案中,根据社保相关政策,申请人已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且经人社系统比对,其每月可领取的养老金超过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申请人明确拒绝办理养老保险申领手续,主动放弃其合法权益,属于《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可以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但是,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四)主动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规定的明确放弃合法收入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停发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关于被申请人下属单位重庆市綦江区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作出的《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因该单位并不具备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行使行政权力,故其作出的前述《通知书》仅是对拟停发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告知行为,不具有行政行为效力,对申请人产生行政效力的行为应当以被申请人作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为准。另关于申请人提出其家庭承包土地和房屋被违法批地和非法征收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233号)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等定期核查……”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对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出低保金调增、调减或停发意见,并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地村、社区公示7日后,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确认。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及时做出增发、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确认决定,并明确调整时间;对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本案中,经通惠街道办事处核查,发现申请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通惠街道办事处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提出停发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7日后,报被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后,通过通惠街道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停发理由,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823日作出的停发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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