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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82D/2025-00046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1-02
- [ 发布日期 ]
- 2025-03-06
綦江府复〔2024〕1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4〕174号
申请人:粟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扶欢万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742856713G。
法定代表人:王名坤,镇长。
申请人粟某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4日所作《关于粟某某申请事项的答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11月7日收到,于同月13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 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人民政府关于粟某某申请事项的答复》;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书面安置补偿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XX村X组、小卷村X组及安育村X组的地块享有合法财产权利,该养殖场建于2012年10月,为申请人为响应政府号召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精神而创办,并通过和村集体签订租赁协议在镇政府的见证下获得了前述地块的合法使用权,共计占地面积3.147公顷,并在其上投资有养殖场(以下简称“案涉养殖场”)一处,领取了营业执照并在此长期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2018年申请人还因养殖场的经营受到过贵单位的表彰。
2020年年底,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人对案涉养殖场的前述地块上的鱼池进行了维护翻修,2022年10月一伙未表明身份的政府人员在既未出示其身份证件也没有出具任何书面文件的情况下,未经申请人同意即以拆除违建和实施土地复垦的名义对案涉地块养殖场实施了非法强拆,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多年来的经营投入全部化为乌有,申请人的生活因此陷入严重困难。另外在案涉养殖场周边存在大量和申请人类似的经营养殖场并修建鱼池的行为均未进行处理,明显违反公平性的基本原则。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履职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书面安置补偿决定。
2024年9月6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人民政府关于粟某某申请事项的答复》,该答复明确拒绝了申请人的请求。
一、申请人的案涉养殖场为合法建设,对其拆除行为没有任何合法性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均对违法建设的认定的主体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即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然而案涉养殖场被拆除至今没有任何部门对其是否是违法建筑作出认定,在此情况下案涉养殖场从性质上始终为合法建设。退一步讲,即便案涉养殖场作为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拆除,行政机关也应当保障申请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向其送达相应的行政文书,然而迄今为止申请人就案涉养殖场被拆除没有收到任何书面文件,因此申请人的合法养殖场在没有被认定为违建的情况下就被强拆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案涉养殖场被拆除时,该养殖场所在地块已经被纳入2022年度区耕地恢复保护范围内,被申请人为案涉养殖场所在区域内的责任主体。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在经济发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严守底线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严禁不顾果树处于盛果期、林木处于生长期、鱼塘处于收获季等客观实际,强行拔苗砍树、填坑平塘……”;第十条又规定:“实施土地征收、先行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回国有农用地等直接关系群众利益的用地行为,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确保程序规范、补偿到位。坚决杜绝违法强拆、毁麦割青、强迫农民上楼等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实施复垦复耕,要做到既依法依规,又合情合理,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经济补偿,要留出一定过渡期,给农户和经营者合理准备时间。严禁不顾农民意愿,在未与农户或经营者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强制复垦复耕;严禁采取硬性摊派任务、规定时限的方式,强行统一复垦复耕;严禁简单粗暴、不讲究方法等各类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复垦复耕行为,坚决防止‘简单化’‘一刀切’。”案涉养殖场在被拆除时正处在收获期内,强行对其设施进行拆除明显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此期间即便需要对其进行合法的复耕复垦也应当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并对其进行补偿。根据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綦江府办〔2022〕49号《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全区耕地保护任务和恢复补足方案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綦江区2022年度本区域内耕地保护任务和恢复补足任务的责任主体,申请人养殖场因复垦被强拆所造成的对申请人安置补偿职责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
综上,案涉答复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希望贵单位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扶欢镇政府收到粟某某的履职申请后,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依法作出了答复,程序合法。
扶欢镇政府于2024年8月22日收到粟某某邮寄的《依法履职申请书》,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扶欢镇政府于2024年9月4日作出《关于粟某某申请事项的答复》并依法送达给粟某某,程序合法。
二、扶欢镇政府未对粟某某的养殖场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征收征用行为,其补偿安置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核实,扶欢镇2022年的耕地恢复补足量为476. 44亩,申请人粟某某的养殖场未在扶欢镇2022年实施的耕地保护任务和恢复补足的范围内,不存在为完成耕地保护任务而强制拆除粟某某养殖场的情况。另外,申请人粟某某养殖场也不存在被征收或者征用的情况。
综上所述,扶欢镇政府没有对申请人粟某某的养殖场实施过强制拆除行为,也没有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不存在粟某某所称的政府非法强拆或者征收征用等情况。因此,申请人粟某某要求扶欢镇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并作出书面安置补偿决定的申请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扶欢镇政府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当,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20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依法履职申请书》,申请人反映:2022年10月左右,政府人员强制拆除其在扶欢镇XX村X组开设的养殖场,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现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并对申请人作出书面安置补偿决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2日签收该申请书后,于2024年9月4日作出《关于粟某某申请事情的答复》,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等请求不予支持。2024年9月4日,被申请人将案涉答复意见邮寄申请人,申请人于同月6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人民政府关于粟某某申请事项的答复》、《依法履职申请书》、《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全区耕地保护任务和恢复补足方案的通知》(綦江府办〔2022〕49号)、《水域滩涂养殖证》[渝綦江区府(淡)养证〔2017〕第00011号]、《水域滩涂养殖证》[渝綦江区府(淡)养证〔2013〕第00048]、案涉地块现状照片、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人民政府收文处理笺、邮件轨迹查询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之规定,“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必要条件之一。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强制拆除案涉养殖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并以此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安置补偿申请,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被申请人对该养殖场作出过强制拆除等行政行为,也无法证实自身合法权益遭受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的侵害,故被申请人所作不予安置补偿的答复,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因而不属于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综上,案涉答复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未侵犯其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