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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009312182D/2024-0013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10-22 [ 发布日期 ] 2024-10-23

綦江府复〔2024〕113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4113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凤临路。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通惠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新兴社区登瀛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MB1A8361X9

负责人:温宏,主任。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刘某某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通惠街道办事处履行行政赔偿的法定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刘某某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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