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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009312182D/2024-0013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9-26 [ 发布日期 ] 2024-10-22

綦江府复〔2024〕1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4103

申请人:张某某,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东溪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南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MB1B37366Q

法定代表人:刘荣臻,职务:局长。

申请人张某某要求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履行不动产登记法定职责提起的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4730收到,于当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申请人称:2019年我们一大家实际有5人一起居住,我和老公沈某农、沈某农的母亲梅某某、我们的儿子沈A和女儿沈B。原来的房屋产权人是沈某农,我是共有人,所以申请的时候要以沈某农的名义申请,但是我们是以5个人的名义申请建住房的,具体可以批准多少我不知道,以他们的标准批。我们的户口本上只有3人,沈某农和我、儿子沈A。后来他们给我说,沈某农的户口本上只有我们3个人是农村户口,只给我们批了3个人的,90平方米。房子大概2020年5月份就修好了,并且大队和不知道哪个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来拍了照的,拍照就表示完工了。住房第一层占宅基地面积不到90平方米,修了2层半,规资所要求我们把原来的房子全部拆除,说因为我们建房申请时承诺要把原来的房子拆除。现在说我们母亲住的房子没有拆,所以不给我办证。我的房子各种手续是齐全的,被申请人所说不具备登记条件我不认可,要求被申请人给我办理房产登记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情况。经核查,沈某农、张某某在原东溪区XXXXX组有房屋一栋,于199110月取得《乡村房屋所有权证》(綦乡产字第XX号),登记住宅建筑面积118.64平方米,畜舍27.26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合计145.9平方米。于199111月取得2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綦久集建(1991)字第XX号、XX号],分别登记用地面积128.6平方米和32.3平方米,合计用地面积160.9平方米,用途为住宅。

该户于201911月申请在上述原宅基地上建房,于201912月取得《关于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批复》(綦土2019〕2165),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90平方米修建住宅。原基处理意见为“续用90平方米,拆除70.9平方米”;于201911月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东溪住XX号),批准建筑层数2层,底层建筑面积11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18平方米。

经东溪规划和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现场踏勘申请人户宅基地及新建房屋情况,并初步测算房屋总占地面积133.8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72.48平方米,其中:房屋主体部分实际建设楼层为三层,占地89.73平方米,建筑面积228.36平方米;另建有猪圈一间,占地44.12平方米,建筑面积44.12平方米。另发现原宅基地应拆除的房屋至今未拆除。

二、政策依据。(一)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綦规资发2021〕17号)文件规定,农村村民新建、改(扩)建住宅的,旧房未拆除,不得办理新建房屋产权证。(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渝府令2014〕282号)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第十七条“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办理土地房屋产权类登记手续。”

三、答复意见。(一)复议申请人的房屋目前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申请人须按要求完善相关手续后才能申请办理,我局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已通过信访答复和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具体办理路径。我局积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对该户进行明确答复:因该户未按用地批准文件要求拆除原宅基地房屋,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暂无法办理新建房屋产权证。因该户经规划许可建设楼层两层,实际建设三层,存在未经规划许可审批建设行为,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暂无法办理土地房屋产权类登记手续。建议按要求拆除原宅基地房屋,向东溪镇人民政府申请完善第三层规划许可手续,待完成上述事项、具备登记条件后,再向我局申请办理有关不动产登记,我局将积极予以办理。(二)我局工作人员已于20247月与复议申请人进行了电话沟通,申请人目前的诉求是要求办理新建房屋产权证,但不愿意按区政府用地批准文件规定拆除原宅基地房屋还耕交社,也不愿意补办第三层规划许可手续,该要求明显违背现行规定,但申请人一直强调其家庭困难等情况,要求我局办理。我局工作人员明确告知现行规定和具体办理路径,明确告知须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综上,请区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某某与沈某农系夫妻关系,沈A系其二人之子,该三人户籍登记在同一户,住址为重庆市綦江区XXXXX组。199110月制发的《乡村房屋所有权证》(綦乡产字第XX号)显示:沈某农为所有权人,申请人为共有权人,房屋坐落于原东溪区XXXXX组,住宅建筑面积118.64㎡、畜舍27.26㎡。199111月制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綦久集建(1991)字第XX号、XX号]显示:沈某农为土地使用者,用地面积分别为128.6平方米、32.3平方米,合计160.9平方米,用途为住宅。201911月,沈某农填写《申请书》《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报批表》等申请在原宅基地上建房,即现东溪镇XXX组。经审批,申请人户于201912月取得《关于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批复》(綦土农2019〕2165号),该批复同意沈某农使用集体建设用地90平方米建设住宅,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应在新房竣工后,将原有宅基地70.9平方米退交集体复耕或统一安排使用,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户于201911月取得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东溪住XX号),经批准同意建设住宅1户,建筑层数2层,底层宅基地面积11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18平方米。

案涉房屋建成后,申请人曾于2021年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经被申请人实地查看认为不符合标准,未成功办理。申请人又于2024619日向被申请人东溪规划和自然资源所申请办理案涉房屋初始登记(即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被申请人于同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具体情况是沈某农于2019年经审批改建住宅,房屋建好后剩余原土瓦房屋未拆除,经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二层,实际勘测房屋有三层(有梯间上楼,层高超过2.1米),不符合办证条件。申请人于当日签收该《不予受理通知书》。20246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电话反映工作人员不为其办理新建房屋房产证问题,被申请人于202479日作出《关于张某某反映情况的答复》,明确告知申请人因申请人户未按用地批准文件要求拆除原宅基地房屋,且因申请人户经规划许可建设楼层两层,实际建设三层,存在未经规划许可审批建设行为,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暂无法办理土地房屋产权类登记手续;建议申请人按要求拆除原宅基地房屋,向东溪镇人民政府申请完善第三层规划许可手续,待完成上述事项、具备登记条件后,再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有关不动产登记。被申请人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该答复,申请人于同12签收。

以上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不予受理通知书》《关于张某某反映情况的答复》、住房照片、《村镇房屋产权申请登记审批表》(编号XX、《关于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批复》(綦土农20192165)、《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报批表》《地形图及平面布置图》、《申请书》(20191113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乡字第东溪住XX号)、《乡村房屋所有权证》(綦乡产字第XX)、《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綦久集建(1991)字第XX号、XX]EMS邮寄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负责綦江区内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对申请人提出的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证,即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以下简称房屋登记),被申请人具有相应职责。

申请人认为案涉房屋的手续齐全,被申请人应为其办理房屋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办理下列土地房屋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以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0.1.4规定的对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审查要点第二点“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是否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要求”之规定,申请人虽然提交了相关审批材料,符合形式规定,但能否进行登记,被申请人应进行实地查看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本案中,被申请人进行过实地查看并发现申请人户新建成案涉房屋后,未拆除原宅基地上房屋,且新建房屋有三层,不符合规划许可。被申请人于申请人提出房屋登记申请的当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办证条件,并当场送达;又于202479日作出《关于张某某反映情况的答复》,明确告知申请人暂无法办理登记的原因,建议申请人按要求拆除原宅基地房屋,向东溪镇人民政府申请完善第三层规划许可手续,待完成上述事项、具备登记条件后,再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有关不动产登记。基于申请人户的房屋现状,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为其办理房屋登记并无不当,且被申请人已明确告知申请人其户房屋不能办理登记的原因及相应补救措施,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前述行为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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