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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82D/2024-0013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9-24 | [ 发布日期 ] | 2024-10-21 |
綦江府复〔2024〕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4〕98号
申请人:许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解放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009313740C。
负责人:任艳,镇长。
申请人许某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赶水依复〔2024〕11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7月25日收到,于同月30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公开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资料。
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XX村X组原老社XX村椅子台社土(耕)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依法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申请人作为现XX村X组(原老社XX村椅子台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具有知情权,监督权。
2024年6月7日,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将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2010年现XX村X组原XX村老社椅子台社集体土(耕)地合计面积,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在法定时限内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而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以“您申请公开的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2010年现XX村X组原老社XX村椅子台社集体土地合计面积,涉及个人隐私……,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作出《答复书》。
请问被申请人:原老社XX村椅子台社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归个人的法律依据?涉及个人隐私是何人的个人隐私?征求第三方意见是第三方何人意见?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第三方合法权益是谁?被申请人无事生非,寻衅滋事,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被申请人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纯属被申请人滥用职权,明知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根据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经充分调查后作出不予公开决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其要求将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2010年XX村X组原XX村老社椅子台社集体土地合计面积,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在法定时限内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为2010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中关于现XX村X组(原老社XX村椅子台社)集体土地合计面积信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本案中,答复人收到许某某申请资料后立即调查相关情况,经查,答复人并无2010年XX村X组集体土地合计面积信息,该信息需通过XX村X组自行统计后取得,故答复人于2024年6月17日向XX村X组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2024年6月18日,XX村X组向答复人回函,提出许某某申请公开信息涉及集体成员隐私,故不同意公开集体土地合计面积信息。
综上,因本案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情形,故答复人依法开展调查后作出不予公开决定,法律适用正确。
二、答复人作出不予公开决定程序合法。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案中,答复人于2024年6月12日收到申请人许某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随后开展调查,并向第三方征求意见,最终于2024年7月8日作出《答复书》,并于2024年7月8日送达申请人,故答复人作出不予公开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答复人已依法履行答复的法定职责,请綦江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答复书》,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单号XA22298195050)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2010年现XX村X组原老社XX村椅子台社集体土地合计面积”,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1日签收该邮件。之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表示过申请公开的信息是“2010年原老社XX村椅子台社41户的土地承包面积”。被申请人于同月17日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拟征求赶水镇XX村民委员会第X村民小组(以下简称XX村X组)意见。XX村X组于同月18日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回复被申请人:经核实,并无2010年XX村X组原老社XX村椅子台社集体土地合计面积信息,需通过XX村X组自行统计后取得,涉及个人隐私,我单位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8日作出案涉《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因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单号XA2229819505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赶水依复〔2024〕11号)、邮件查询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虽名为“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2010年现XX村X组原老社XX村椅子台社集体土地合计面积”,但实际为“2010年原老社XX村椅子台社41户的土地承包面积”,该土地承包面积属于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綦江县农委綦江县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綦农发〔2010〕259号)第三条第六项“分级管理。……确权颁证工作形成的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登记簿以及组、村、街镇各类汇总表册,由街镇负责按村、组排列顺序依次编制顺序号,编制归档目录,加盖归档章,装入文件档案盒,形成一式二套。经县档案局、县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办公室验收合格后,移交县档案局一套,街镇保存一套。”之规定,被申请人负责赶水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拥有该政府信息,是该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之规定,土地承包的过程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公开进行的,承包方案等内容亦是公开透明的。在此情形下,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一,想知晓该集体的集体土地面积合情合理且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故在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应予公开。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想知晓的是原XX村椅子台社41户的土地承包面积,但原XX村椅子台社已合并为现XX村X组的一部分,被申请人在无法分辨原XX村椅子台社是否有41户,以及41户具体为哪些户的情况下,可以向现XX村X组询问相关情况。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XX村六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之规定向其征求意见。但该政府信息涉及的第三方应是具体的41户,XX村X组并不能直接代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41户)发表意见,故本机关认为此征求意见的对象错误。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之规定,征求意见后被申请人有审查的义务,不能直接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理由而拒绝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应在征求意见后审查第三方的理由是否成立,再决定是否公开。故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书》称“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内容明显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8日作出的赶水依复〔2024〕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