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 索引号 ] 11500222009312182D/2024-0011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9-09 [ 发布日期 ] 2024-09-10

綦江府复〔2024〕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481

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苏州市相城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MB17309886

法定代表人:黄超,局长。

申请人杨某某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未告知是否立案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478日收到,于同15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的法定职责,请求确认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4.4.26号通过向被申请人邮寄挂号信投诉举报枫林晚影咖式主题酒店(綦江东站店)住宿纠纷一案,(单号:XA21377706832),经查被申请人4.30号签收,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举报部分至今未告知是否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投诉、举报所提供的违法线索的核查,其核查的最长期限为15+15+5=35个工作日,35个工作日内核查结束,要对案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还要在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本案举报是否立案告知时间为:2024.4.30+35工作日=2024.6.20号。

综上,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举报过程中未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侵犯了申请人的行政知情权,被申请人的未依法告知行为和申请人的行政知情权之间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在本案中享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及《行政复议法》“违法必纠”的基本原则,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举报未履行法定告知是否立案义务属于违法,并责令其依法予以告知。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443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第三人綦江区某酒店的《投诉举报信》(编号:XA21377706832),经研判,申请人诉求包含投诉和举报事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之规定,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的要求分别进行了调查处理。

一、我局对举报事项作出了处理决定并履行了告知义务。

我局于202443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于同日录入全国12315平台,形成了举报单(编号:21500110002024043007934372)。59日我局开展现场核查,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经调查,申请人举报的洗发露和沐浴露涉嫌违法,我局于517日作出立案决定,申请人举报的五孔插座无3c认证的问题不属实,我局于同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520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于522日通过12315平台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

我局的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我局已对举报事项作出了处理决定并履行了告知义务。

二、我局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

(一)第三人綦江区某酒店提供的洗发露和沐浴露涉嫌违法,我局决定立案调查。

我局于202459日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酒店房间,洗漱间内存放洗发露和沐浴露的小瓶瓶身无标签标识。经查,涉案的洗发露和沐浴露购进时为大包装,大包装上有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相关标签标识。洗发露和沐浴露是从大包装更换到酒店各个房间洗漱间的小瓶内,因洗漱间用水较多,瓶身贴小标签容易损坏,所以第三人定期将洗发露等用品从大包装更换到小瓶内的情况记录在相关台账上,第三人提供了酒店客房洗护用品更换记录表。同时,第三人也无法提供上述洗发露和沐浴露的进货票据、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和化妆品备案信息表等,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针对以上问题,我局已作出立案决定。

(二)申请人举报第三人綦江区某酒店房间内五孔插座无3c认证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我局于202459日对第三人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带USB的五孔插座,经拆卸后于插座内侧接线处发现有3C认证标志。申请人举报不属实,第三人违法事实不成立,针对该问题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我局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

此外,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查询申请人(姓名:杨某某,联系电话:X线),自平台开通以来,该申请人共投诉39次,举报41次,并且申请人所寄投诉举报信与我局收到其他同类型投诉举报信的内容、排版、行文方式等呈现明显地模板化,其行为难以认定为出于生活消费正当需要,不具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正当目的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第五条第(十六)项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的规定,举报人涉嫌滥用举报权利,不应当支持其诉求。

综上所述,我局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所作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建议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不予支持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4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单号为XA21377706832的投诉举报信,被举报人为綦江区某酒店(以下简称枫林酒店)。2024430日,被申请人签收该信件并于同日录入全国12315平台。20245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到枫林酒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2024517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分别作出了立案调查和不予立案的决定。202452095315秒,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使用座机XX拨打申请人的电话XX并进行了168秒通话。2024522154057秒,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使用12315平台向申请人XX的电话发送了短信,对其举报事项处理情况进行了告知。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及挂号信物流查询信息、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美团酒店预订截图2张、申请人提供的洗发露、沐浴露照片2张及五孔插座照片1张、营业执照(枫林酒店)、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6张、洗护用品更换记录表、《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通话记录、12315平台短信发送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及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430日收到申请人举报,2024517日针对举报事项分别作出了立案和不予立案决定,并于522日向申请人发送短信进行了告知。被申请人已经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履行了其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49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中心

新媒体矩阵

营商环境

微博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