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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 索引号 ]
- 115002227398230135/2022-00018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05-18
- [ 发布日期 ]
- 2021-05-18
綦江府复〔2021〕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1〕16号
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家庭住址: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上书村。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一社区新建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安显锋,职务:镇长。
申请人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4日作出的《限期腾空验收通知书》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1年3月19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4日作出的《限期腾空验收通知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属农村村民,在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上书村10组有自建房一处。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4日在申请人房屋墙上贴上《限期腾空验收通知书》,在该《通知》上申请人没有签字,被申请人没有告知申请人享有的诉权,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没有赋予被申请人这个权利。在此,申请人对该《限期腾空验收通知》不服,特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3月4日作出的《限期腾空验收通知》。
被申请人称:
一、本案事实
2020年12月25日,申请人杨某某与重庆市綦江区土地房屋拆迁征收中心签订《綦江区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綦征拆东溪2020字第上书村12号)。因申请人未按所签订协议履行,该中心于2021年3月1日委托我单位办理该户的房屋腾空验收相关事宜。所以,我府依据重庆市綦江区土地房屋拆迁征收中心的委托,对其发出了涉议的《限期腾退验收通知》。
二、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人民政府不属于本案适格被申请人
我府发出该通知的行为是受委托行为,其一、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人民政府有重庆市綦江区土地房屋拆迁征收中心的书面委托书;其二、从内容上讲,告知其如未在规定时间内腾退,重庆市綦江区土地房屋拆迁征收中心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从其表述同样为受托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委托授权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复议,主体应当是“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所以,本案的被复议主体应当是重庆市綦江区土地房屋拆迁征收中心。
三、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腾空验收通知》是程序性的通知,其性质不具有可诉性
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腾空验收通知》从形式与内容来看只是为了以后的强制拆迁作为前期告知性的通知。其一,名义是通知,而不是决定;其二,内容为未在规定时间内腾空,重庆市綦江区土地房屋拆迁征收中心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所以,其可诉性应当是最后的强制拆迁决定书,而不是涉案通知书。所以,涉案通知书不具有可诉性。
综上所述,本案的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人民政府不属于被复议主体,其不具有可诉性,请求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0年7月2日,重庆市綦江区政府发布《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公告》(綦江府拟征公〔2020〕12号),征收綦江区东溪镇永乐村、上书村、盆石村部分集体土地,拟用于实施东溪高速路口至新区道路项目建设。2020年12月25日,申请人与重庆市綦江区土地房屋拆迁征收中心签订了《綦江区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綦征拆东溪2020字第上书村12号),根据协议约定,该户选择货币安置方式,安置人员为3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应支付该户758166.86元。2020年12月30日,该项目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20〕1785号文件批准征收土地。2020年12月31日,区政府发布《关于实施东溪高速路口至新区道路建设项目征收永乐村盆石村上书村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綦江府告〔2020〕61号)以及《关于批准实施<征收东溪镇上书村永乐村盆石村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綦江府〔2020〕219号)。因申请人至今未腾空移交房屋,綦江区土地房屋拆迁征收中心委托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办理申请人户的房屋腾空验收相关事项。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4日作出《限期腾空验收通知书》后留置送达申请人。2021年5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限期腾空验收通知书>的决定》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行为,并留置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明》、《限期腾空验收通知书》照片、《綦江区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綦征拆东溪2020字第上书村12号)、《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公告》(綦江府拟征公〔2020〕10号)、《重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东溪高速路口至新区道路建设项目征收东溪镇永乐村盆石村上书村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綦江府告〔2020〕61号)、《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征收东溪镇上书村永乐村盆石村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綦江府〔2020〕2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綦江区建设东溪高速路口至东溪新区道路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20〕1785号)、《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限期腾空验收通知书>的决定》、《送达回执》、送达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不具备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
本案中,申请人与重庆市綦江区土地房屋拆迁征收中心签订的《綦江区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綦征拆东溪2020字第上书村12号)属于行政协议,该协议的当事双方是申请人与綦江土地房屋拆迁征收中心。被申请人不是该协议的当事方,也不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协议的监督主管部门,其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限期腾空验收通知书》,因此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应依法予以撤销。但在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主动撤销了其作出的案涉《限期腾空验收通知书》,该行政行为已不存在,无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因此,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行为应确认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腾空验收通知书》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