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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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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0-11-02
- [ 发布日期 ]
- 2020-11-02
綦江府复〔2020〕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0〕21号
申请人:王某,女,汉族,1942年8月12日出生,户籍地为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虹桥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杜万勇,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王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2020年8月13日作出的《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綦江城管违建限拆〔2020〕05005号)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0年8月19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綦江城管违建限拆〔2020〕05005号)。
申请人称:蒋某有偿赠送申请人王某三角镇向阳街原14号现13号街房,此房原是蒋某的(详见申请人的土地使用证和房权证及四至界限)。是蒋的儿媳陈永吉经手办理全部手续给申请人王某的,该全部手续(1)房权证;(2)土地使用证;(3)赠送全部手续等綦江区国土局有档案。
申请人于2020年四至五月换房盖(原房盖烂了)在原有房地面没有增长一点。因举报人郑某于1996年在申请人的房后四至界限内违法建筑厨房、厕所,经申请人王某举报,后经有关领导部门查实后,并叫这次举报人郑某于2000年2月自己拆除厨房、厕所,该人一直怀恨在心,结下仇恨寻机报复。
在这次申请人换房盖,举报人郑某(退休教师)认为自己报复时机到了进行诬告申请人违法建筑房屋的举报信,请到现场是否举报相符,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偏听偏信以感情办事草率作出该违法建筑拆除4.18平方米的决定(人人可想违法建筑4.18平方米有何作用)。
4.18平方米的来源是申请人的房屋地石与房权证上的地石相减来的4.18平方米。
申请人的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人人平等,不能就复查我一家,敬请有关部门复查本街道街房其他人屋石与房产证上的面积相符,有以上情况要求复议。
被申请人称:请求维持《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綦江城管违建限拆〔2020〕05005号)。
一、复议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2020年4月,复议申请人在修缮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向阳街13号自家房盖时,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扩建砖混房屋,建筑面积为4.18平方米,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九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建筑属于违法建筑。该案件有举报人郑某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王某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证人袁某、刘某调查询问笔录、现象勘验照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复议申请人对其扩建砖混房屋的违法行为也承认在卷。
二、责令复议申请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程序合法。
答复人在对复议申请人的执法过程中,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案件会审、下发并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文书,程序合法,该决定书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三、对复议申请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适当。
经过前期走访调查,以及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确认复议申请人王某在修缮房顶的过程中借机扩建房屋超出原本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复议申请人王某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在綦江区三角镇向阳街13号扩建的砖混结构房屋4.18平方米,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九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建筑属于违法建筑,因该违法建筑影响了利害关系人人郑某的权益,无法以没收违法收入方式处理 ,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要求复议申请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得当。
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其提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均于法无据,答复人的执法程序合法、处置决定得当。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綦江城管违建限拆〔2020〕05005号)。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申请人王某在修缮自家房盖时,超出原有地基修建砖混建筑。2020年7月,邻居郑某将申请人王某涉嫌违法建筑案举报至区政府、镇政府,8月初该案移送到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2020年8月4日,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綦江区三角镇了解相关情况,并就王某涉嫌违法建筑案向三角社区党支部书记、三角镇建环办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次日,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就此案向举报人郑某进行询问。2020年8月10日,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立案调查此案。同日,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王某进行询问,并前往申请人王某的房屋进行现场勘验。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经询问申请人、询问证人、现场勘验等查明相关事实后,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綦江城管违建限拆〔2020〕05005号),并于当日向申请人王某留置送达。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王某的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举报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第三方测绘单位测量的建筑面积楼层平面图、申请人王某国有土地使用证、举报人郑某国有土地使用证、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总体规划图、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綦江城管违建限拆〔2020〕05005号)的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首先,《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二)不在本条第一项所列范围修建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和《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綦委编〔2019〕113号)第二条第七款“(七)承担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违法建筑执法职责”。依照以上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违法建筑案有立案查处的主体资格。
其次,申请人王某擅自在自家房屋后扩建的建筑物没有依法取得用地或规划许可。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五)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申请人王某擅自在自家房屋扩建的建筑物系违法建筑。
再次,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违法建筑立案查处时,依法对申请人王某进行询问、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现场勘验、委托第三方测绘单位对违法建筑进行测量、依法作出并送达《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办案程序合法。
最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列违法建筑,由负责查处的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拆除、回填,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被申请人依据以上规定依法向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适用法律准确。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移送案件后,立案调查,并前往现场询问申请人、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对现场进行勘验,查明违法建筑事实,依法作出并送达决定书,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另,申请人所称举报人与其有私怨和当地存在其他同类似的违法建筑亦未进行查处并非申请人违法的理由,本府对该抗辩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綦江城管违建限拆〔2020〕05005号)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0 年 10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