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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009312182D/2021-0001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地方性规章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做好司法鉴定人助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两江新区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党工委政法办,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为加强司法鉴定人才培养,规范鉴定人员管理,现结合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就做好司法鉴定人助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完善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的意义

建立完善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是中央和我市明确的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之一。随着司法鉴定事业的蓬勃发展,建立培养、培育司法鉴定后续人才的配套机制日益迫切。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是解决司法鉴定后备人才匮乏的重要途径,是司法鉴定人培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是规范司法鉴定业务辅助活动、培育司法鉴定人后备力量、增强司法鉴定机构活力的重要举措。建立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把司法鉴定改革精神转变为可执行的配套制度规范,对司法鉴定人队伍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准确把握司法鉴定人助理的工作范畴

司法鉴定人助理是司法鉴定机构聘用的,辅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的人员。司法鉴定机构内从事行政事务、日常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通知所称司法鉴定人助理的范围。

司法鉴定人助理在司法鉴定人的指导下,可以从事以下辅助工作:

一是辅助司法鉴定人做好送检材料的接收、提取、标识、检验、保存、分发、处置等工作并做好记录;

二是辅助司法鉴定人对检材进行检验或对活体进行检查;

三是辅助司法鉴定人完成司法鉴定文书初稿的起草和司法鉴定文书的校对、制作等工作;

四是辅助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工作;

五是其他与司法鉴定活动相关的辅助工作。

具备相关执业资格、专业条件的司法鉴定人助理从事司法鉴定辅助工作满五年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从业时间视同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经历。司法鉴定人助理不得以司法鉴定人身份开展工作,不得独立办理司法鉴定案件,不得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司法鉴定人助理代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职务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

三、切实加强司法鉴定人助理的服务管理

(一)司法鉴定机构应立足于队伍建设和机构的长远发展,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助理的规范使用和管理:

一是指派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五年以上工作经验,且未受过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行业处分的司法鉴定人指导司法鉴定人助理开展辅助工作;

二是制定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制度,规范司法鉴定人助理的辅助行为;

三是组织司法鉴定人助理进行法律政策和业务学习,提高司法鉴定人助理综合能力;

四是依法与司法鉴定人助理建立劳动关系;

五是建立司法鉴定人助理考评档案,定期对司法鉴定人助理进行考核,详实记载司法鉴定人助理办理司法鉴定辅助业务的数量和质量、司法鉴定业务技术能力评价、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

六是推荐具备相应条件的司法鉴定人助理申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和司法鉴定人资格;

七是将司法鉴定人助理纳入党组织的发展对象,鼓励和支持司法鉴定人助理参加党组织的活动;

八是承担其他依法应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的职责。

    (二)各区县司法局应结合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加强司法鉴定人助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一是对司法鉴定人助理进行备案,并及时将司法鉴定人助理名单报送市司法局;

二是组织本辖区司法鉴定人助理参加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三是对司法鉴定人助理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技术操作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是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服务管理职责。

(三)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司法鉴定人助理以司法鉴定人身份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市司法局将给予司法鉴定机构警告的行政处罚。司法鉴定机构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司法局将给予司法鉴定机构停止执业三个月至一年的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登记。

                                           

                                    重庆市司法局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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