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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82D/2023-00088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1-10 | [ 发布日期 ] | 2023-01-10 |
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2023年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计划公示
根据《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司发〔2020〕56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机制,现将我局关于2023年度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计划公示如下:
一、抽查对象
綦江区内注册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及执业人员。
二、抽查比例和频次
每次执法检查活动开始前,从我区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中按比例随机抽取部分机构作为检查对象。每次检查活动的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名录库中法律服务机构数量的20%,抽查频率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抽查的检查对象不能重合。
三、抽查时间
2023年度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分两次进行:
第一次:2023年4月—2023年6月;
第二次:2023年9月—2023年11月。
四、执法人员
从本单位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2名执法人员。
五、抽查内容
见附件。
六、工作要求
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严格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规范法律服务执业活动。执法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应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不得无故干扰执法检查对象的正常执业活动。检查过程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附件:綦江区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
2023年1月10日
綦江区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 对象 |
检查内容 |
具体依据 |
1 |
律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章 |
2 |
是否存在未统一接受委托、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未统一收费、未开具发票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四十六条 | |
3 |
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案卷是否及时立卷归档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六十条 | |
4 |
是否建立利益冲突审查机制、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档案管理等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五十七条 | |
5 |
是否存在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第四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四十五条 | |
6 |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三条 | |
7 |
是否存在未按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四条 | |
8 |
律师事务所 |
是否存在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五条 |
9 |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七条 | |
10 |
是否存在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七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九条 | |
11 |
是否存在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三十条 | |
12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
律师事务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 |
13 |
律师 |
对代理案件是否存在代理不尽责等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 |
14 |
对代理案件是否违反利益冲突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八条 | |
15 |
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五条 | |
16 |
是否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六条 | |
17 |
律师 |
是否存在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八条 |
18 |
是否存在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条 | |
19 |
是否存在《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一条 | |
20 |
是否存在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六条 | |
21 |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三条 | |
22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
律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 |
23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基层法律服务所实际住所地与登记信息是否一致的情况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条 |
24 |
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一条;《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五条 | |
25 |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活动情况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四十七条 | |
26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督管理情况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五条 |
27 |
履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九条 | |
28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
基层法律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 |
29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情况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
30 |
履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九条 | |
31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
基层法律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 |
32 |
公证机构 |
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八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33 |
公证机构负责人是否符合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二条 | |
34 |
是否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财务、资产、执业管理、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四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
35 |
公证机构 |
是否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执业禁止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八条第二项,《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规〔2017〕8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06号) |
36 |
是否存在其他执业禁止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
37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公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 |
38 |
公证员 |
是否存在不得担任公证员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 |
39 |
是否存在执业禁止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
40 |
是否存在公证员免职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四条 | |
41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公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 |
42 |
司法鉴定机构 |
司法鉴定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四条,《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的通知》(司法通〔2011〕323号) |
43 |
是否持有有效的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证书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四条,《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第三条、第四条 | |
44 |
是否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不开展司法鉴定业务超过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第七条 | |
45 |
是否组织人员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司法鉴定协会安排的培训 |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07〕72号)第五条、第六条 | |
46 |
是否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 | |
47 |
是否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48 |
司法鉴定机构 |
是否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 |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九条第七项,《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渝价〔2017〕68号),《重庆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渝价规〔2017〕1号),《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渝司发〔2017〕170号) |
49 |
是否在执业场所公示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姓名、职称、执业类别和执业证号)、收费项目和标准、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 |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通知》(司发通〔2014〕49号)第十条 | |
50 |
是否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业务管理、质量管理、鉴定讨论和复核、鉴定文书签发等制度) |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通知》(司发通〔2014〕49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 |
51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 |
52 |
司法 鉴定人 |
是否完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司法鉴定协会安排的培训、考核任务 |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07〕72号)第四条 |
53 |
是否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
54 |
司法 鉴定人 |
是否按照规定或约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八项,《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
55 |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三十条第四项 | |
56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