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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82D/2024-0004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6-03 | [ 发布日期 ] | 2024-06-03 |
关于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的通知》要求,现就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总结自评
各律师事务所于5月中旬前完成总结自评,并于5月20日前将自评情况电子件报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同时,登录“12348重庆法网”重庆市律师业务管理系统,在“年度考核”栏向区司法局提交《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量化评分标准及考核评分登记表》《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证明事项承诺书》。
二、区司法局审查评定
区司法局结合实际情况,成立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小组,由区司法局副局长梁德志任组长,文科、邹群娇、袁正碧为成员,采取实地检查与书面审查相结合、定性检查考核与量化考核评分相结合的方式,客观、准确评定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拟于5月中旬至下旬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审查和量化考核评分(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拟于5月底前评定考核等次并进行公示。各律师事务所落实区司法局和区法律行业综合党委安排部署的情况、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情况、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备案情况等将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日常监督管理考评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结果盖章登记
待市司法局备案审核后,各律师事务所于6月30日前统一提交本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本所律师执业证书,在区司法局306办公室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律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年度检查考核量化评分标准,认真组织填报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审查时,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党组织负责人、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
(二)强化组织。各律师事务所要强化自律管理,切实开展自查自评自纠,对年度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三)严肃纪律。对提供不实、虚假、伪造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区司法局将严格责任追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