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本机关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82D/2022-00016 | [ 发文字号 ] | 綦司〔2022〕28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08-25 | [ 发布日期 ] | 2022-08-31 |
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持续优化我区营商环境,现将《重庆市綦江区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21〕19号)有关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规范工作流程。要建立“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运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区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市级主管部门编制的工作规程对标对表,细化落实。要加强与对应市级单位沟通,统一使用本系统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及相关的办事指南。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图应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门户网站和“渝快办”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和下载。申请人当面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并指导填写;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络下载告知承诺书,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要结合“渝快办”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要求,完善相关业务平台系统,添加告知承诺制模块,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
二、加强核查监管。各行政机关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制定本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办法,通过建立数据共享和联动核查机制、建立线下协查机制、开展现场核查等多种方式,实现及时核查和有效核验。依托“渝快办”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形成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体系。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强化宣传引导。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运用实体办事大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确保社会公众和申请人广泛知晓;要准确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广泛收集群众和企业意见,促进工作效果持续提升。要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培树典型,宣传推介,扩大知晓度、提升影响面,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
2022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綦江区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索要单位 |
证明用途 (对应办理的行政事项) |
设定依据 |
依据层级 |
办理层级 |
1 |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 |
教育部门 |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七条 |
法律 行政法规 |
市级 |
2 |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 |
教育部门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七条 |
法律 行政法规 |
区县级 |
3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 |
教育部门 |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 |
法律 行政法规 |
市级 |
4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 |
教育部门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 |
法律 行政法规 |
区县级 |
5 |
居住地住址证明 |
公安机关 |
核发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九条 |
行政法规 |
乡镇级 |
6 |
兵役状况证明 |
公安机关 |
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变更(变更兵役状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法律 |
乡镇级 |
7 |
户口迁移证 |
公安机关 |
户口登记(迁出未落户在迁出地恢复户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
法律 |
乡镇级 |
8 |
准予迁入证明 |
公安机关 |
户籍迁移(户口迁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
法律 |
乡镇级 |
9 |
户口迁移证 |
公安机关 |
户籍迁移(迁入落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
法律 |
乡镇级 |
10 |
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 |
民政部门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行政法规 |
区县级 |
11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民政部门 |
慈善组织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 |
法律 |
区县级 |
12 |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 |
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 |
法律 |
市级 |
13 |
死亡证明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用于不动产登记中非公证继承情况下,被继承人死亡时其父母先亡,且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满(含)80周岁,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可提交书面承诺代替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
区县级 |
14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
城市管理部门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9项 |
行政法规 |
区县级 |
15 |
被拆除、改动、迁移供水管道的供水企业意见 |
城市管理部门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
行政法规 |
区县级 |
16 |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 |
交通主管部门 |
出租车经营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
区县级 |
17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水利部门 |
取水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法律 行政法规 |
市级、区县级 |
18 |
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农业农村部门 |
兽药经营许可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行政法规 |
市级、区县级 |
19 |
健康证明 |
农业农村部门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行政法规 |
区县级 |
20 |
单采血浆站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
卫生健康部门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七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十条 |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
市级、区县级 |
21 |
拟设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卫生健康部门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七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十条 |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
市级、区县级 |
22 |
固定资产法定证明 |
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
法律 部门规章 |
市级 |
23 |
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
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
法律 部门规章 |
市级 |
24 |
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证明 |
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
法律 部门规章 |
市级 |
25 |
工作场所及档案室面积证明 |
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
法律 部门规章 |
市级 |
26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体育部门 |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
法律 部门规章 |
市级 |
27 |
射击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
体育部门 |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
法律 部门规章 |
市级 |
28 |
成绩证明 |
体育部门 |
国际三级运动员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 |
法律 部门规章 |
区县级 |
29 |
营业场所证明 |
药品监督部门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法律 |
区县级 |
30 |
营业场所证明 |
药品监督部门 |
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法律 |
区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