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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009312182D/2022-00005 [ 发文字号 ] 綦江府办发〔2022〕7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5-18 [ 发布日期 ] 2022-05-18

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区,进一步规范綦江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专业优势,提高我区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綦江区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单位”)聘用、管理和使用政府法律顾问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各单位根据处理法律事务的需要而聘请的,为聘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

第四条 綦江区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 各单位履行对法律顾问管理的主体责任。各单位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法制机构的由本单位实际履行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

区司法局负责对各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方式


第六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七条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工作范围:

(一)对行政管理和依法治区建设中的问题以及各类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对重大决策开展法律论证,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三)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并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四)参加重大合同、政府商务活动和项目的磋商、签约,协助起草、修改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件并提供书面法律意见,协助聘用单位指导监督、动态跟踪和统计分析重大合同执行落实情况;

(五)经批准列席相关会议,提供法律意见;

(六)协助开展法治宣传、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4次以上;

(七)协助区领导和区信访办开展工作日信访接待、涉法涉诉案件化解、重大突发案(事)件处置等工作,具体指导意见另行制定;

(八)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商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九)每年出具书面法治建设体检报告书(详见附件5);

(十)每年提交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履职报告;

(十一)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开展专项法律事务的需要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具体情形如下:

(一)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民商事案件等的代理;

(二)委托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尽职调查、专业评估等法律事务;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法律服务可作为专项法律事务。

第九条 各单位提请区政府审议发布规范性文件或提请区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进行决策前,政府法律顾问应当进行法律审查,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经聘用单位内设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提请聘用单位集体审议通过后,再书面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严禁直接将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直接作为合法性审查或审核意见。

第十条各单位向区政府提交请示,涉及执法事项、执法程序、法定职责等涉法事务,以及按照区司法局要求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时,应当同时提交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

第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具体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文件起草、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 各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原则上应当采取统一范本(详见附件2、附件3和附件4),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三章 聘 用


第十三条 区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由各单位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宪法、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

(二)政治立场坚定,熟悉行政、经济及社会事务管理;

(三)具备3年以上执业经验和较强的专业能力,熟悉聘用单位工作领域的法律法规;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近2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的行业处分,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当年党建考核未出现“不合格”。

第十五条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应当依法、公开、公正、择优进行,具体条件由聘用单位根据自身的工作实际设定,原则上要建立2-3人专业团队。

聘用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綦江区购买服务有关文件规定,并由聘用单位集体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与政府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合同的签订应当采用统一合同范本(详见附件1)。聘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区司法局备案。各单位解聘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于解聘后十五日内将解聘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八条 各单位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和待遇;

(二)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根据需要,可以参加相关政府工作的会议、座谈、讨论和研究;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申请提前解除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各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细致、高效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

(二)保守在办理聘用单位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綦江区政府及区属各单位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散布有损行政机关声誉的言论;

(四)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五)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区司法局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司法局主要通过政府法律顾问合同备案、向聘用单位发问询函、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履约评价制度等方式对各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合同备案,区司法局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是否建立法律顾问团队;

(二)政府法律顾问费用与工作内容存在明显不合理;

(三)未使用统一格式合同文本;

(四)拟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近2年内受到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业协会的行业处分,或者被取消法律职业资格的;

(五)拟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在近3年内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的行业处分的;

(六)在上一个聘请年度内,履约评价结果有一个“差”的。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所列情形的,区司法局可以向聘用单位发问询函,要求该单位作出说明,并建议聘用单位不再续聘;一年内连续2次出现法律意见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所列情形的,聘用单位当年应予以解聘。

区司法局应对上述情况建立台账记录,并定期向各单位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向区司法局书面报送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情况。

区司法局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材料,并结合各单位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工作情况,对各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年度履约评价,履约评价结果分为好、中、差三类,区司法局应当定期公布履约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未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所列情形,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约评价结果为“好”:

(一)出具的法律意见风险提示到位、建议合理、操作性强,有助于聘用单位解决实际问题的;

(二)为聘用单位复议、诉讼案件或其他涉法事务,提供适当的应对思路,避免相关法律风险的;

(三)对聘用单位日常工作给予有效指导,使聘用单位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或者法治政府建设指标考核中成效显著。

第二十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约评价结果为“差”:

(一)行政行为经法律顾问审查后产生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后又被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定违法或者被撤销的(但法律顾问审查时提出法律意见,未被采纳的除外);

(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因法律顾问代理过程存在重大过错或重大工作失误,导致诉讼、复议案件败诉的;

(三)行政执法案卷经法律顾问审查后在日常监督、案卷评查中被发现有重大问题,或造成区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指标考核被扣分的(但法律顾问已指出,行政执法单位未整改的除外);

(四)法律顾问未按照统一范本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性合同或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意见在集体审议时发现重大失误或重大问题被否定的;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法律顾问审查后被出具备案审查意见或建议修改或停止执行并限期纠正,被有关部门通报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但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已明确指出而未被采纳的除外);

(七)政府性合同经法律顾问审查后出现重大过错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但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已明确指出而未被采纳的除外);

(八)重大行政决策经法律顾问审查后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但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已明确指出而未被采纳的除外);

(九)法律顾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参与工作日信访接待、涉法涉诉案件化解、重大突发案(事)件处置等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和使用情况纳入本单位全面依法治区考核。年度履约评价为“差”的单位,应当向区司法局作出书面情况说明,说明理由未被采纳的应当在全面依法治区考核中扣0.1分。连续两年履约评价为“差”的单位,提请区政府进行约谈。

第二十七条区司法局在作出“差”的履约评价前,应当听取相关单位所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的陈述和申辩以及行业自治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区司法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提高法律顾问服务水平,定期向区政府书面报告全区法律顾问管理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当为政府法律顾问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经费保障和服务。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提前为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涉法事务相关的背景情况、信息和材料,确保法律顾问在全面了解事实情况的前提下进行法律审查和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聘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由主管部门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费采取年费形式,一年一结算;由聘用单位选聘时根据本单位法律事务实际工作量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具体标准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綦江区各区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聘用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綦江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规定》(綦江府办发〔2017107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范本)

      2.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意见书(范本)

      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意见书(范本)

      4.政府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范本)

      5.法治建设体检报告书(范本)

      6.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日参与

          信访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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