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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69925517XQ/2024-00084 | [ 发文字号 ] | 綦工时审〔2024〕123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10-17 | [ 发布日期 ] | 2024-10-31 |
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綦江爱康康复医院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
重庆綦江爱康康复医院:
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24年10月17日至2025年10月16日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公司的院长、管理顾问、业务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网管、驾驶员、健康管理科长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公司的临床主任、副主任、门诊专家、医生、护士总长、护士长、护士、放射人员、特检人员、检验人员、体检人员、药剂人员、收费员、医务副科长、社康部主任、康复治疗部主任、治疗师、幼教、保育员、导医、库管、洗衣工、水电工、食堂总管、品宣部主任、新媒体专员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且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四十四条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的规定。
四、此批复及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请示》应向职工公示15个工作日,并请严格按批复的岗位人员范围依法组织实施,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等权利。
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