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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69925517XQ/2024-00007 | [ 发文字号 ] | 綦工时审〔2023〕127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5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2 |
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建工高新建材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
重庆建工高新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党支部副书记/纪检专员/工会主席、财务总监、营销人员(限外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公司的罐车/叉车驾驶员、机修工、操作工、桁架筋操作工、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设备管理、出货管理、库管司磅、门卫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且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四十四条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的规定。
四、此批复及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请示》应向职工公示15个工作日,并请严格按批复的岗位人员范围依法组织实施,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等权利。
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