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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69925517XQ/2024-00001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1-02 | [ 发布日期 ] | 2024-01-03 |
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存在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下列行为之一,且拖欠1名劳动者达到3个月以上、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拖欠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5.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存在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将依法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先评优、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单位和个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并对相关违法行为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开曝光。
四、在刑事立案前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认定为犯罪。
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
2024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