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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69925517XQ/2024-00083 | [ 发文字号 ] | 綦江人社监罚〔2024〕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0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綦江区满天红酒吧(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0MAD7B3611D
法定代表人:陈世伟
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18号1幢
经调查,你单位于2024年4月28日至2024年5月11日存在使用童工麻某的违法行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綦江人社监令〔2024〕5号,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麻某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2024年5月16日,你单位将麻某送回铜仁交给麻某母亲田某。我局于2024年7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綦江人社监罚告〔2024〕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綦江人社监听告〔2024〕2号),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主张听证、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财务科(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69号市民服务中心A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