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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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 綦 江 区 委 组 织 部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綦江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綦农委〔201938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为规范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管理,充分调动街镇、村积极性,发挥项目资金引导作用,特制定《綦江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委组织部
2019311

 

(此件公开发布)

 

綦江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加快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消除空壳村,确保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涉农项目、涉农资金重点向村级集体经济倾斜。

第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产业项目必须因地制宜,符合村规划,产业政策导向,市场导向,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包括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央和市级项目资金。

 

第二章  报审验收程序

 

第五条  村级申报。符合条件的村原则上每年只能申报一次产业项目。按一事一议民主程序开展,形成包含经营模式、建设内容、利益联结机制、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等的项目方案。项目方案形成后,由村两委向街镇提出项目申请。

第六条  街镇初审。对村提出的项目申请,由街镇农业服务中心或经发办牵头会同财政所等办(站、所)进行初审,并经街镇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研究同意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委。

第七条  区级审核。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和进度建设计划,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对街镇上报的项目方案进行可行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备案。

第八条  项目调整。项目备案后确因项目实施困难无法完成或有更科学合理的项目选择,可进行项目调整。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和街镇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区农业农村委调整并备案。

第九条  项目验收。项目实施主体应在项目实施期间,按要求建立规范的项目档案,向项目所在街镇申请验收。街镇应在收到验收申请7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镇级全面验收。验收中发现有不合格的,街镇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按程序再次验收。实行入股保底分红的项目不验收。

第十条  资金收回。按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及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一)生产设施建设。用于支付村集体经济组织牛羊等牲畜育肥、繁育、圈棚建设,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厂房门店建设及仓储、冷藏建设等。

(二)机械设备购置。用于支付村集体经济组织规模生产经营配套服务的农业机械、喷药机械、农用运输机械、烘干设备及电子设备等购置。

(三)生产费用周转。用于支付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土地流转、土地整治、社会化服务、劳务等费用;购买幼畜、育肥畜、种子、农药、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所需的周转金支出。   

(四)投资入股经营。用于支付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合作经营或参股、入股保底分红等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开支:(一)不得用于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以外的项目配套建设;(二)不得用于偿还村级债务;(三)不得用于修建非经营性设施;(四)不得用于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等);(五)不得用于发放个人补贴和弥补公用支出;(六)其他不得使用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者停止拨付项目资金:

(一)未经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资金用途、属性的;

(二)项目竣工验收未通过的。

第十三条  承接集体 经济发展的合作社或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可以享受产业发展补贴政策。

第十四条  采取村集体控股经营方式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进入管理团队的村干部不得支付工资,只能采取效益考核方式进行分红。采取资金入股保底分红方式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原则上入股资金不得高于整个项目投资额的20%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可承接宅基地复垦、通达路建设、水利工程维修管护、宜机化改造、社会化服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人行便道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承接项目所获得利润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利润按程序入账。集体经济组织承接工程项目应按工程建设的相关程序和相关规定取得承包资格,承接的工程项目未进行造价核算的,原则上应由中介机构核算或由街镇相关办(站、所)人员进行核算,街镇负责监管。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拨付程序。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项目资金,采取进度拨款的拨付方式,除人工工资外的支出均需正规发票。

(一)村集体控股经营。组建承接主体,完成工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形成实施方案报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备案,开始实施项目并办理土地流转、入股相关手续,街镇验收合格,财政拨付至补助资金的50%;完成基础设施的建设(如管理房、土地整治、农家乐)及农机具、复合肥、种子(幼苗)等基本生产资料的购买,街镇验收合格,财政拨付至补助资金的80%;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完成整体建设内容,街镇验收合格,财政拨付补助资金的100%

(二)村集体参股经营。形成实施方案报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备案,完成基础设施的建设(如管理房、土地整治、农家乐)及农机具、复合肥、种子(幼苗)等基本生产资料的购买,街镇验收合格,财政拨付补助资金的80%;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完成整体建设内容,街镇验收合格,财政拨付补助资金的100%

(三)村集体入股保底分红。形成实施方案报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备案,当年开始进行保底分红的,完成分红协议的签订并开始实施项目,街镇验收合格,财政拨付补助资金100%

各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达到拨款进度后,按照拨款所需资料要求填写《綦江区财政性专项资金用款审批表》,经村、街镇签字盖章后,将《綦江区财政性专项资金用款审批表》、申请拨款函、镇级验收表交到区农业农村委,其余资料、票据等由各街镇自行存档保存。各村在申请资金时以实际启动项目资金额度申请,按实际启动项目资金额度补助。

 

第四章  申请资金拨付所需资料

 

第十七条  村集体控股经营所需资料:

(一)发展农业产业类  

1.财政拨付至补助资金的50%所需资料:

《綦江区财政性专项资金用款审批表》;《用款申报附件资料汇总表》;项目资金文件(复印件1份);村、街镇同意项目实施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壮大集体经济项目实施方案(村、街镇签字盖章复印件1份);土地出租协议或土地入股协议(复印件1份)。

2.财政拨付至补助资金的80%所需资料:

《綦江区财政性专项资金用款审批表》;《用款申报附件资料汇总表》;《用款审批发票汇总表》;基础设施建设及农机具、复合肥、种子(幼苗)、人工支出等的购买发票或票据(复印件1份,提供财政补助资金50%的发票或票据);基础设施建设前、中、后图片资料(原件1份);农机具、复合肥、种子(幼苗)等图片资料(原件1份)。

3.财政拨付至补助资金的100%所需资料:

《綦江区财政性专项资金用款审批表》;《用款申报附件资料汇总表》;《用款审批发票汇总表》;财政补助资金剩余50%的发票或票据(复印件1份);街镇级验收表(原件1份);项目建设前、中、后图片(原件1份);预算资料(原件1份);结算资料(原件1份);总结(内容包括:项目规划与实际完成情况,资金筹措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项目预算决算,项目效益评价,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二)提供劳务服务类

1.财政拨付至补助资金的50%所需资料:

《綦江区财政性专项资金用款审批表》;《用款申报附件资料汇总表》;项目资金文件(复印件1份);村、街镇同意项目实施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壮大集体经济项目实施方案(村、街镇签字盖章复印件1份);承接基础设施建设合同(复印件1份)。

2.财政拨付至补助资金的80%所需资料:

《綦江区财政性专项资金用款审批表》;《用款申报附件资料汇总表》;《用款审批发票汇总表》;劳务人工费用、购买机器设备、购买水泥、沙、石等的发票或票据(复印件1份,提供财政补助资金50%的发票或票据);基础设施建设前、中、后图片资料(原件1份);机器设备、水泥、沙、石等图片资料(原件1份)。

3.财政拨付至补助资金的100%所需资料:

《綦江区财政性专项资金用款审批表》;《用款申报附件资料汇总表》;《用款审批发票汇总表》;财政补助资金剩余50%的发票或票据(复印件1份);街镇级验收表(原件1份);项目建设前、中、后图片(原件1份);预算资料(原件1份);结算资料(原件1份);总结(内容包括:项目规划与实际完成情况,资金筹措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项目预算决算,项目效益评价,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八条  村集体参股经营所需资料:

(一)财政拨付至补助资金的80%所需资料

《綦江区财政性专项资金用款审批表》;《用款申报附件资料汇总表》;《用款审批发票汇总表》;基础设施建设及农机具、复合肥、种子(幼苗)、人工支出等的发票或票据(复印件1份,提供财政补助资金80%的发票或票据);项目资金文件(复印件1份);村、街镇同意项目实施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壮大集体经济项目实施方案(村、街镇签字盖章复印件1份);基础设施建设前、中、后图片资料(原件1份);农机具、复合肥、种子(幼苗)等图片资料(原件1份)。

(二)财政拨付至补助资金的100%所需资料

《綦江区财政性专项资金用款审批表》;《用款申报附件资料汇总表》;《用款审批发票汇总表》;财政补助资金剩余20%的发票或票据(复印件1份);街镇级验收表(原件1份);项目建设前、中、后图片(原件1份);预算资料(原件1份);结算资料(原件1份);总结(内容包括:项目规划与实际完成情况,资金筹措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项目预算决算,项目效益评价,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九条  村集体入股保底分红所需资料:

《綦江区财政性专项资金用款审批表》;《用款申报附件资料汇总表》;项目资金文件(复印件1份);村、街镇同意项目实施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壮大集体经济项目实施方案(村、镇签字盖章复印件1份);保底分红协议(复印件1份);开始实施项目相关资料(如基础设施图片、土地流转协议)。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明确专人管理资金,严格按照确定的建设内容和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严禁挪用项目资金。各街镇负责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明确专人做账,定期公开账务。

第二十一条  各街镇要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投入产出等指标进行绩效评价,街镇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委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审批下一年度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红方案必须经街镇确定的会计审核,报街镇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分红。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接受区纪检监察部门、区审计局的监督。凡是发现项目单位有弄虚作假、挪用项目资金或项目出现严重问题的,一律收回项目资金,三年之内不得申请任何项目补助,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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