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綦农委〔2020〕155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突出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要求,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建设,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渝农发〔2019〕79号)和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綦委乡振组办〔2019〕12号)要求,现将《重庆市綦江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贯彻落实。
重庆市綦江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评定及监测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管理,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重庆市綦江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农业农村委组织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区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机制。
第四条 区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街镇推荐、联合审定、公开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守农民合作社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正常运行1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
(三)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等,制订章程。
(四)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二、实行民主管理
(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建立有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四)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一)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二)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三)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四)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五)各级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六)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定期向所在街镇报送会计报表,并按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报。
四、经济实力强
(一)固定资产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
(二)年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
(三)生产鲜活农(林)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销售渠道稳定顺畅。
(四)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普遍采用现代技术手段。
五、服务成效明显
(一)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二)为成员提供产供销一体化服务,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4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三)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街镇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带动贫困农户增收强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一)推行生产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二)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拥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七、社会声誉好
(一)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二)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第六条 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度放宽。
第七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市级要求执行。
第三章 评 定
第八条 区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组织审核评定。
第九条 区级示范社评定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评定程序:
一、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各街镇推荐意见,对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区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复核意见。
二、区农业农村委牵头组织联合审定后,公开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异议的,由相关街镇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綦江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
四、区农业农村委将区级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区级示范社台账。
第四章 监 测
第十条 建立区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区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制定区级示范社的动态管理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委加强对区级示范社的调查研究,跟踪了解区级示范社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程序:
一、区农业农村委提出区级示范社运行监测工作方案。
二、区级示范社在监测年份的3月1日前,将本社发展情况报所在街镇。
三、街镇对所辖区域区级示范社所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区农业农村委。
四、区农业农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区级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
第十三条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区级示范社资格,从区级示范社名单中删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区级示范社及评定监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区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经区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区级示范社,监测合格的继续保留示范社资格。
第十六条 本实施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委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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