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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五)

日期:2024-07-10

2024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五)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类别 处罚机关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1 渝綦(农药)罚〔2024〕6号 黄某某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案。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按照《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二项和《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42项:“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 罚款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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