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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申报綦江区有机肥推广示范项目的通知
各街镇农业服务中心:
为扎实推进2023年有机肥推广示范项目,经研究决定,2024年继续在蔬菜作物上实施,根据《2023年重庆市有机肥推广示范项目指导意见》,结合我区产业发展,现就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目标
继续实施2023年有机肥推广示范项目任务1000亩左右,示范区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平均每亩较上年减少15%以上,示范区作物不减产。
二、实施范围
项目实施作物为蔬菜,优先支持市级蔬菜保供基地以及河道附近与饮用水源周边区域。
三、申报主体及条件
(一)申报主体。申报主体为种植大户、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
(二)申报条件。申报主体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生产基地有持续性(土地流转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以后)、经营良好、信誉度高、具备成长性、持续性;
2.支持配合化肥减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提供2022年、2023年化肥购进、使用台帐和农事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加盖公章),要求完整规范。
3.2024年规模化种植蔬菜,单季种植面积不少于200亩,且2024年10月底前完成收获;
4.自愿承担2024年有机肥施用同田对比试验,试验地面积不少于1亩,按试验要求落实施肥和测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未按要求提供化肥购进使用台账或台账记录不规范的;
2.近2年内发生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2022以来年实施区农业农村委项目无故未完成的;
4.同一作物同一区域施用有机肥,已纳入2024年实施的其它项目建设内容或纳入2024年补助政策包括施用有机肥的;
5.存在诚信不良记录或涉及司法案件未结或土地租金未兑现影响稳定的。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自愿申报,向镇(街)农业服务中心提交《綦江区有机肥推广示范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需按要求签字盖章,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化肥购进使用台账、农事记录、土地流转合同(或土地经营证明)、项目绩效目标承诺书(见附件2)等。
(二)审核报送。镇(街)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申报资料,对审核同意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后,将汇总表(见附件3)和申报资料报送区农业服务中心。报送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17:00点前,报送地点綦江区农业服务中心(巨龙广场)508办公室,联系人何老师,联系电话13708398005。逾期不予受理,责任自负。
六、项目实施
(一)确定实施主体。区农业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研究确定项目实施主体,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任务文件。
(二)项目监督管理。镇(街)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有机肥推广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负责。
七、项目补助及要求
对实施有机肥推广示范项目的主体进行补助,同一主体只限补助一个生产基地,且示范面积不大于500亩。
(一)补助环节。对项目实施主体施用有机肥(商品有机肥料、施用量400公斤/亩)进行补贴,同一主体只限施用一种有机肥。
(二)补贴标准。施用商品有机肥且用量400斤/亩,补助标准500元/吨,补助资金用于为商品有机肥及其运输、施用。
(三)补助要求。一是项目实施主体施用的有机肥需取得肥料登记证(省级(含)以上、登记证在有效期内)、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有机肥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有机肥料标准(NY/T525-2021)。二是实施主体全面完成项目内容,经街镇验收合格后才能获得补助。
八、工作要求
(一)宣传发动。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做好项目申报的宣传发动和培训指导工作,切实组织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在规定时间内申报。
(二)严格审查。严格审查项目申报主体条件、申报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同一项目、同一实施主体不得多头、重复实施,严禁项目申报主体将原建项目(即:实施截止日前已享受补助资金的项目)作为新建项目抵作财政补助和自筹资金内容,一经发现将记入不守信项目实施单位,记入“黑名单”,并按相关办法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责任,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承担。
(三)资料报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报送项目申报资料,严格审核资料的符合性、完整性、规范性。
(四)项目实施。各镇街农服中心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服务,项目任务下达后,加强项目监管,督促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及时组织现场验收。项目实施主体在施放有机肥时,需报镇街农服中心派遣验收小组现场清点核实确认,监督实施到位,完善并保存印证资料。
附件:1. 綦江区有机肥推广示范项目申请表
2. 目标绩效承诺书(格式)
3. 綦江区有机肥推广示范项目汇总表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