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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603612D/2024-00082 | [ 发文字号 ] | 綦农委〔2024〕133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7-08 | [ 发布日期 ] | 2024-07-11 |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綦江区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委属相关单位:
为防止随意处置病死畜禽,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2015〕158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綦江实际,制订了《綦江区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7月8日
綦江区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
实施方案
为防止随意处置病死畜禽,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2015〕158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綦江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资源化利用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防止随意丢弃病死畜禽污染环境,防止病死畜禽流向餐桌引起食品安全事件,防止病死畜禽传播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
三、处理机构
符合条件的具有资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承接全区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收储和集中处理。机构负责收储点的建设,承接全区集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收储,并应配足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机构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和收储点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四、处理流程
实行“主体申报、街镇受理、统一收储、集中处理、补助兑付”的工作流程。
(一)主体申报。一般养殖场(户)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由该场(户)业主、畜禽代养场集中无害化处理由畜禽所有权人向镇(街)农业服务中心申报,参加养殖保险的须同时向保险机构理赔报险。屠宰场死亡生猪及病害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由屠场实际经营业主向属地农服中心申报。区外调入的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由机构向打通镇农业服务中心申报,须经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同意。
(二)街镇受理。街镇接报后,应告知机构及时收运、收储。街镇和机构工作人员应到养殖场(户)现场确定无害化处理的畜禽数量、体长和档次(附符合规定的病死猪影像资料),街镇应在无害化处理平台申报和审核确认,填写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见附表1)和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并指导养殖场(户)做好消毒工作。街镇、机构、养殖场(户)需要在相关记录签字确认。机构人员填写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证明。
(三)统一收储。机构人员对收储点入库的病死畜禽填写病死入库记录表,同时对运载病死畜禽车辆及人员进行消毒。机构病死畜禽运输专用车辆必须清洗、消毒、洗消中心烘干、非洲猪瘟病毒核酸自行检测阴性后方可出场运输病死畜禽。到镇(街)规模养殖场运输病死畜禽实行点对点运输。运输专用车辆应当按要求消毒后才能到另外的点。病死畜禽运输专用车辆安装符合要求的视频监控设备,对运输过程的病死畜禽上下车、车辆消毒等进行监控,对每批次收运车辆运行轨迹图打印存档。
(四)集中处理。机构负责将收储的病死畜禽在符合农业农村部相关技术规范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位于打通镇的病死畜禽处理场启用后,机构无害化处理场在每次集中无害化处理前,均要向打通镇农业服务中心申报,打通镇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到处理场现场监督,并在相关记录签字确认。机构须向区动物疫控中心备案无害化处理产物的接收单位,并每月报告处理产物销售情况。
(五)补助兑付。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按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的规定执行,补助对象为无害化处理者,按“申报主体申报、街镇核实填报,区农业农村委汇总审核(见附表3),区财政局及时划拨”的要求及时兑付,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工作职责
街道、镇职责:应落实市政府“全市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的要求,负责到养殖场(户)现场确定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数量、体长和档次,负责辖区内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储点的监管,负责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的申报。打通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无害化处理场的属地管理,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的监管,负责处理场的生产安全监管、生物安全监管,负责区外调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申报。
区农业农村委职责:负责养殖、运输、屠宰环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行政管理;负责协调、督促、指导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全区无害化处理申报资料的汇总、无害化处理数据的抽查和审核;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抽查监督,按全区每月申报处理的场(户)总数的5%进行抽查,每月全区不足5场(户)的,全部抽查。必要时,区农业农村委商区财政局共同抽查。
保险公司职责:负责宣传、鼓励、支持养殖场(户)参加畜禽养殖保险,在接到养殖业主的病死畜禽报告后,及时理赔,并将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条件之一,纳入保险合同条款。
机构职责: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街镇无害化处理场收储点的建设、营运和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负责将病死畜禽从养殖场(户)收运入库收储点(费用机构自负);负责处理场、收储点、病死畜禽专业运输车辆等的生产安全(生物安全);负责街镇无害化处理场和收储点管理人员的聘用、管理与人员经费等(与各街道、镇和区农业农村委无关)。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农业农村委分管领导为组长,各镇街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区农业农村委和各镇街相关科室人员为成员,负责全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疫控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日常管理工作。各镇街要高度重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明确负责人,积极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镇(街)、相关部门要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渠道向群众宣传病死畜禽的危害和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监管“群防群控”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监督执法。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要对各环节出现的经营病死畜禽的行为严格进行查处,涉及违反刑法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对查处的案件要进行宣传报道,以震慑不法分子,提高广大群众法治意识。
(四)严肃工作纪律。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骗取保费、无害化处理补助费等,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联系人:蒋涛 023-48612713 张晓霞023-85888091
附件:1.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
2.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3.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