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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MB1603612D/2024-00041 [ 发文字号 ] 綦农委〔2024〕53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3-27 [ 发布日期 ] 2024-04-15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委属有关单位:

    2023年,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安排部署,我委开展了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有力整治了超范围用药、超剂量用药、超时限用药、用药记录不规范等问题,有效打击了使用原料药、化学中间体、人用药品、假兽药等违法行为,有效保障了畜禽养殖用药安全。为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 2024年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的通知》(渝农办发〔2024〕2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拟从2024年3月至10月,在全区范围内继续开展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市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冒充兽药,以及把原料药销售给养殖者等违法行为,提升饲料兽药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用药行为,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严格遵守落实兽用处方药、休药期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实现用药记录完整、准确、可追溯;提高养殖场(户)辨别兽药真伪的能力,不购买使用原料药、化学中间体、未批准为兽药的物质等,严格遵照批准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使用兽药,持续提升养殖环节规范用药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严厉打击饲料冒充兽药和饲料中非法添加药物行为。坚持“料是料、药是药”的原则,重点检查商品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或经营企业。商品饲料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是否违法使用兽药或使用其他药物;批准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兽药,其标签和说明书“注意事项”中是否存在未标注“可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等字样,其“用法用量”标注的使用动物是否不符合所生产商品饲料标示动物的品种。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药饲同源植物饲料原料及其提取物、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等产品,是否标注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的功能。饲料经营企业重点检查经营的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饲料等产品是否以兽药名称标示或以兽药名称作为注册商标。(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动物疫控中心)

(二)严厉打击兽药生产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兽药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版)》,重点检查其生产用原料药、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兽药成品库和留样库。生产用原料药重点检查采购的原料药来源是否不合法、流程信息是否不可追溯、质量是否不合格,如发现原料药为非法来源等违法情形,应当依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 号规定查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重点检查标签和说明书是否擅自扩大或改变“适应症”“功能主治”“作用用途”,是否擅自扩大“用法用量”靶动物范围或使用剂量,是否在“药理作用”中擅自增加预防、治疗动物疾病等内容。兽药成品库和留样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将袋装可溶性粉改成轧盖粉针注射剂等擅自改变剂型的违法行为,兽药产品是否擅自扩大或改变“适应症”“功能主治”“作用用途”,兽药产品是否缺印二维码或印有二维码却未上传追溯信息,兽药成品是否未经过检验。(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动物疫控中心)

(三)严厉打击兽药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兽药经营者要严格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重点检查原料药及兽用处方药销售、兽药网络销售,以及经营环节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及包装。原料药重点检查兽药经营者是否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者,是否拆零销售原料药,是否未按要求上传出入库信息实施二维码追溯。兽用处方药重点检查经营者是否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是否未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是否未按要求保存兽医处方笺。兽药网络销售重点检查经营者是否未公示兽药经营许可证,展示和经营的兽药是否存在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是否擅自改变批准许可的经营场所、仓库数量和布局,全市统一发货的暂存库是否未按兽药存储条件保障产品质量。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及包装重点检查经营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是否扩大“适应症”“功能主治”“作用用途”;是否存在将袋装可溶性粉改成轧盖粉针注射剂等擅自改变剂型的违法行为。(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动物疫控中心)

(四)提升畜禽养殖规范用药能力和水平。养殖者要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休药期、用药记录、不良反应报告等安全用药规定,重点检查其兽药采购、用药记录和兽药残留。兽药采购重点检查兽药来源是否不合法,是否采购使用兽用原料药、医用原料药和化学中间体,发现问题要倒追经营生产源头。用药记录重点检查是否不如实、不完整填写《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详见农牧便函〔2022〕177 号)。兽药残留重点检查是否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是否存在违反休药期规定用药等违规行为;发现使用“ 禁用药 ”违法行为,按规定做好行刑衔接,确保上市畜禽产品符合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保障质量安全。(区畜牧站、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4年3月31日)。各镇街、委属相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做好部署安排。

    (二)集中整治(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 各镇街、委属相关单位要加强指导,对照《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自查/检查清单》(附件1),督促企业自查、组织人员检查。涉及外埠兽药产品的,应及时将违法信息报区农业农村委;涉及网络平台监管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要求,向相关部门和平台及时移交有关材料。

(三)抽查检查(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市农业农村委将组织开展抽查检查,重点检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随机抽查生产、经营、使用主体,促进措施落实。农业农村部还将在2024年9—10月,组织有关单位,抽查部分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整治工作已列入国务院食安委和市食安委202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各镇街、委属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饲料管理、兽药管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力量,明确目标、压实责任,抓好落实,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加强技术服务。区动物疫控中心、区畜牧站要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帮助解决镇街在实施专项整治中遇到的问题,并结合养殖“减抗”行动,组织专家指导镇街科学实施养殖“减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强化执法力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大案、要案以及跨区县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报告。各镇街要因地制宜,开展宣传培训,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做好养殖场(户)安全规范用药技术服务。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镇街、委属相关单位要加强工作调度和总结,及时报送工作进展、经验做法、典型案件、存在问题等情况,于2024年9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及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2)通过愉快政报送至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张晓霞处。

专项整治行动期间,遇有特殊情况和问题,可联系咨询: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8677525;区畜牧站,48628377;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48612713。

附件:1.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自查/检查清单

      2.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2024年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的通知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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