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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MB1603612D/2024-00038 [ 发文字号 ] 綦农委〔2024〕41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2-18 [ 发布日期 ] 2024-02-19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度綦江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通知》要求(渝委农办〔2021〕31号),现将《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组织部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綦江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綦农委〔2024〕41号)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2024年3月8日(15个工作日)。

区农业农村委监督电话:023-85880543

区级行业部门监督举报电话:023-85880641

监督举报电话:12345

附件:《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组织部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綦江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綦农委〔2024〕41号)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2月19日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组织部

关于下达2024年度綦江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发展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根据《重庆市綦江区乡村振兴局、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第一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綦乡振202338号),现下达项目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资金计划

本次下达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050万元,涉及15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70万元标准予以扶持(见附件)。主要用于解决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过程中土地流转、零散土地整治、生产设备购置、经营性设施建设、生产经营、股份合作等方面所需资金,不得用于偿还村级债务、建设楼堂馆所、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和发放个人补贴等。

二、有关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作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责任主体,要统筹做好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推动项目落实落地。村党组织要理清发展思路,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发挥好统领带头作用。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要求,自觉遵守环保、规划、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涉及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推进项目实施。一是因地制宜优选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立足本地资源禀赋、产业优势、区位条件和集体经济积累等客观实际,在保证利益不受侵害、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的前提下,围绕“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村集体和农民增收”,结合实际需求,精心选取发展项目,保障项目稳妥有序实施。二是民主决策规范程序。方案由村集体理事会提出,需经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进行公示,并报所在镇街审核。三是保质保量高效推进。各镇街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抓紧抓好实施工作,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确需变更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项目实施单位务必于20241130日前完成建设任务,各镇街要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建立规范的项目档案,收集整理项目申报、建设、验收等资料统一归档报区农业农村委。

(三)规范资金用途。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綦江财发〔2022123号)要求,规范资金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转发<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綦委农办〔202133号),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强化绩效管理,全面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政策知晓率,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附件:2024年度綦江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资金计划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组织部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4218

(此件公开发布)

綦农委〔2024〕41号.doc


2024年度綦江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资金计划.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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