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本机关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603612D/2024-00150 | [ 发文字号 ] | 綦乡振〔2024〕14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4 | [ 发布日期 ] | 2024-10-28 |
重庆市綦江区乡村振兴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关于调整綦江区2024年度部分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通知》要求(渝委农办〔2021〕31号),现将《重庆市綦江区乡村振兴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调整綦江区2024年度部分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綦乡振〔2024〕14号)公示如下:监督举报电话:023-85880679,023-48655444,12345.
区农业农村委: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21〕31号)和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强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的通知》(渝乡振发〔2021〕4号)文件要求,提高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效率。因预算一体化改革,项目结余资金指标收回财政,重新安排。经研究,现将2024年度部分衔接资金和项目调整安排明细如下:
一、项目调整情况
(一)《重庆市綦江区乡村振兴局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第一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綦乡振〔2023〕38号)文件中安排的2024年綦江区城乡居民医保资助项目,调减23.583万元。用于2024年綦江区公益性岗位开发项目。
(二)《重庆市綦江区乡村振兴局、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区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綦乡振〔2024〕7号)文件中安排的2024年綦江区农业保险(种植业)项目,调减50万元;2024年綦江区畜禽养殖保险项目调减50万元;2024年綦江区农产品品牌培育与推广项目,调减45.92万元;共计145.92万元。用于2024年綦江区产业帮扶项目。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规范资金用途。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綦江财发〔2022〕123号)要求,规范资金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转发<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綦委农办〔2021〕33号),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强化绩效管理,全面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政策知晓率,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驻村工作队所在村,驻村第一书记需在本村实施的项目验收单上签字,并监督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情况。
(二)保质保量推进项目建设。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工作要求,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确保项目质量达标,防止管理不善等导致工程拖延、项目烂尾。各级衔接资金支出进度达到序时进度要求。各项目单位要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创新监管制度,依据风险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
(三)合法合规落实项目管理。项目实施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廉政合同,按规定组织好项目的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绩效评价、审计评估等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检查,并作好相关记录,确保项目实施安全。
(四)管好用好项目库。严格按照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强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的通知》(渝乡振发〔2021〕4号)文件要求,及时更新项目库信息,做好项目库建设和维护,实现系统录入、上报数据、实际情况,三者相符。
附件:綦江区2024年度部分财政衔接资金项目调整明细表
(第二批)
重庆市綦江区乡村振兴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24日
綦乡振〔2024〕14关于调整綦江区2024年度部分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docx
綦江区2024年部分财政衔接资金项目调整方案(第二批)(1).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