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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MB1603612D/2024-0017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11-18 [ 发布日期 ] 2024-11-22

2024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2024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类别 处罚机关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1 渝綦(动防)罚〔2024〕14号 王某某
2024年1月18日至25日,当事人以承运人的身份,用货车运输生猪到綦江区同心食品有限公司和南川区生丰食品有限公司,但在运输生猪时未保存行程路线,同时本机关在“牧运通”网站上也未查询到涉案车辆的行程路线,即当事人未保存车辆的行程路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之规定 罚款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


2024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门户网(九).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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