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603612D/2024-00153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9-13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9 |
2024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处罚案件公示
2024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类别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渝綦(动防)罚〔2024〕12号 | 红花岗区合利冷冻食品库 | 2024年7月28日,綦江区农业农村委接到区政府值班室的案件线索信息,称有人经营运输动物产品,手续不齐。綦江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 调查发现,当事人红花岗区合利冷冻食品库经营者刘昌龙长期在遵义市玖玖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场)收购动物产品(猪油脂)、也长期在市场收购非病害猪肉边角料(收购单价均为0.8元/kg),并将这些产品转卖给工业油脂加工厂做肥皂用。2024年7月28日,刘昌龙通过电话与重庆市潼南区恒富油脂加工厂沟通确定,将12680kg动物产品(猪油脂及非病害猪肉边角料)卖给该油脂加工厂,并联系物流公司安排车辆(司机徐国茂)将该批动物产品从遵义市绿色产业园运到重庆市潼南区恒富油脂加工厂。当天下午徐国茂将该批动物产品从高速路运走,当天夜间,因徐国茂在高速路上出车祸,该批动物产品被交警安排拖车从重庆市綦江区雷神店高速路口拖下道。该批动物产品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经营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该批涉案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为10144元,且当事人无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四)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之规定 | 罚款 |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4.9.13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