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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MB1603612D/2024-0015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法律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8-29 [ 发布日期 ] 2024-09-04

2024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处罚案件公示

2024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类别 处罚机关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1 渝綦(动防)罚〔2024〕10号 郭某某 2024年6月17日,綦江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检查,发现有《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执业兽医师执照》,今年累计出具16份《指定动物检疫实验室检测报告》,均属于未经执业兽医检测就直接出具的报告。 依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之规定 罚款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8.29
2 渝綦(动防)罚〔2024〕13号 綦江区仁望动物医院 2024年8月14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合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未给执业兽医提供处方笺,当日本机关依法对你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之规定 罚款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8.29


2024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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