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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603612D/2024-00148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4 | [ 发布日期 ] | 2024-10-28 |
2024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八)
2024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八) |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类别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渝綦(农机)简罚[2024]9号 | 李某某 | 2024年10月21日,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到文龙街道红旗村检查拖拉机作业安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发现李某某驾驶的渝0150274拖拉机到期未按规定年审。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2024年10月24日,对李某某驾驶的渝0150274拖拉机到期未按规定年审进行复查,发现还未整改(年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之规定。 | 罚款 |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4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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